將非法收入轉變為不受執法者或社會註意的形式上的合法所得的過程或活動。非法收入泛指一切非法活動的經濟收入,其來源往往與販毒、收取保護費、賣淫、勒索、賭博、走私等犯罪組織或活動直接相關。這些非法活動往往形成經常性的且數額巨大的現金收入,因其難以直接轉化為帳面收入而不被發現其非法來源,同時大量使用現金也受到法律限制,這就需要一個合法經營活動來吸收這類“髒錢”作為形式上的“合法所得”,以便合理入賬、納稅並自由支配。所以,洗錢是一個與財務密密切相關的過程。

  含義 1988年12月19日頒佈的《聯合國反對非法交易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將洗錢定義為:“為隱瞞或掩飾因制造、販賣、運輸任何麻醉品或精神藥物所得之非法財產來源、性質、所在,而將該財產轉換或轉移者。”國際性的反洗錢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將洗錢定義為:“凡隱匿或掩飾因犯罪行為所得的財務的真實性質、來源、地點、流向及轉移,或協助任何與非法活動有關系之人規避法律應負責任者,均屬洗錢行為。”

  歷史由來 20世紀初,美國芝加哥以A.卡彭等為首的犯罪團夥用購置自動洗衣機為顧客洗滌衣物作掩飾,將洗衣所得與街頭販毒所得混雜在一起向稅務機關申報,使其非法收入和資產披上合法的外衣。這一案件偵破後產生瞭“洗錢”一詞。小額的洗錢通過那些擁有大量小額現金收入的零售服務業(如超級市場、餐廳、酒吧、賭博場或夜總會等)實現,而巨額洗錢則向現金交易數額巨大的金融領域滲透,成為一種非法的金融犯罪活動。

  過程 洗錢大致可以分為3個過程:①放置,即通過初加工將非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混合。②離析,即通過復雜的金融操作進行再加工,模糊非法收入的來龍去脈。③歸並,即將“洗白”的非法收入轉移至個人或合法組織的名下。

  問題的嚴重性與反洗錢組織 一國范圍內的洗錢往往受到相對完善的法律管制與監管環境的約束,跨國的洗錢業往往能夠規避一國的金融管制,並支持與配合跨國犯罪活動。伴隨金融全球化,洗錢已成為相當嚴重的國際性問題。根據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的估計,在全球犯罪中,僅非法藥品走私收益一項,其洗錢金額就可達3 000億~5 000億美元。加上其他經濟犯罪及非藥品犯罪,全球洗錢的總額可達1萬億美元。現今國際反洗錢行動以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和區域反洗錢組織為中心,並通過主要國際機構和一系列多邊和雙邊協定或論壇等機制全面展開。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是國際性的反洗錢組織,在這一領域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影響力,其制定的40條建議已成為反洗錢方面的國際標準,成員至今已擴展到31個國傢和地區,覆蓋瞭位於發達國傢和中國香港等的主要國際金融中心。亞太反洗錢小組(APG)是亞洲和太平洋地區最有影響的區域性反洗錢組織,共22個成員。

  2001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成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反洗錢辦公室以及兩個職能處室——反洗錢處和可疑資金監測處,央行的分支機構以及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都設立相應的反洗錢機構,這構成中國銀行業的反洗錢組織機構框架。2002年11月,央行頒佈《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加強反洗錢工作的通知》,其中,《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是中國金融業反洗錢方面的一個統領性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