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物證的發現、記錄、提取及核對總和鑒定的技術的總稱,是物理學、化學、生物學等自然科學的理論、方法在司法和執法活動中的應用。又稱刑事技術犯罪偵查技術。它可為司法機關查明案件真實情況並公正處理案件提供科學、可靠的證據。

  物證技術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①應當仔細識別案件中發現的各種物質性客體,如指紋、足跡等,確定其是否與案件有關聯。②應以現場細目攝影或物證攝影的方式,將可能有有物證意義的客體的原始狀態、其在現場的具體位置及其與周圍物體的關系固定下來。③對於可能有物證意義的客體,采取“先靜後動”的勘驗原則,即隻能在仔細觀察客體的原始狀態、其與周圍物體的相互關系之後,才能移動客體,以仔細研究其本身的特征。④根據各種物質性客體的特點及其載體的種類和性質,選用相應的方法將它們提取下來。提取時要盡量保持客體的原始狀態,既不使其增加新的印痕,也不使其受到損壞或者使其上的附著物散落、遺失。⑤根據案件中物證檢驗或鑒定的需要,註意提取相應的空白樣本和(或)已知樣本。如進行爆炸物檢驗時,應提取爆炸現場周圍未被爆炸波及的塵土作空白樣本;進行農藥中毒檢驗時,應提取死者傢裡存用的農藥及當地市售的相應農藥作已知樣本。⑥應根據提取的各種客體的性質及特點,選擇安全、適當的方式妥善包裝,註意防止損壞、變形、腐敗、揮發、外漏、污染等,並簽字加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