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外部特徵、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或痕跡。訴訟證據的一種。刑事訴訟中常見的物證有實施犯罪的工具,犯罪過程中留下的物品或痕跡,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物,犯罪行為產生的物品,在犯罪過程中或者犯罪後為掩蓋罪行而偽造的各種物品或痕跡,能夠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的物品或痕跡,以及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或痕跡。民事訴訟中的物證,包括有爭議的物品或受損害的物質痕跡等。

  中國刑事訴訟中,收集物證是公安、檢察機關的重重要職責,有關人員和單位也有向公安司法機關提供物證的義務。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物證(見舉證責任)。當事人及其訴訟代表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物證,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收集物證主要通過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方法來進行。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隻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

  物證對於查明案件事實,檢驗、鑒別其他證據,促使犯罪人認罪服法和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如實陳述案情,進行法制宣傳教育,都具有重要作用。對物證應進行審查判斷,查明物證是否偽造、物證的來源、物證與案件事實之間有無關聯性。審查物證的方法有辨認、鑒定、偵查實驗及將物證與其他證據聯系起來對照分析。用作定案根據的物證,應當經過法庭出示和辨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