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或者依照授權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有排他性的財產權。

  物權的基本法律特徵 ①物權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為內容,利益分為物的歸屬、物的利用、就物的價值而設立的債務的擔保,以此與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相區別。②物權具有直接支配物的特性,因而被稱為支配權,以此與債權相區別。③物權的客體必須是特定物,否則,物權人無從直接支配。④物物權為排他性的財產權,以此與債權相區別。⑤物權是對世權,即物權對除權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有約束力。

  物權制度的發展 在歷史上,隨著私有財產的發生,才有財產所有權;又隨著財產關系的發展,才從財產所有權中派生出種種他物權。羅馬法中雖未明確使用“物權”一詞,但已有各種物權的實質內容。1804年《法國民法典》已有物權這一概念,但還沒有形成物權編。物權編最早出現於1896年《德國民法典》。以後,許多國傢紛紛效仿。有些國傢民法雖不設物權編,但並不妨礙物權制度的存在,並在實際上規定瞭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具體規范。

  中華民國時期的《民法典》規定瞭物權制度,現仍在臺灣地區適用。中國1986年頒佈的《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雖沒有明確使用“物權”一詞,但第5章第1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規定的大多數權利符合物權的基本特征,民法學界普遍認為這些權利屬於物權。2007年3月16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瞭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權制度。中國確定瞭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物權類型,形成瞭較為完備的物權體系。

  物權的分類 傳統民法認為,物權一般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典權、永佃權等。各種物權按其不同特點可作如下區分:①自物權和他物權。自物權即所有權。他物權包括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②完全物權和限定物權。前者如所有權,後者如他物權。③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前者如地上權、地役權、典權,後者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④主物權和從物權。前者如所有權、地上權,後者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⑤不動產物權與動產物權。前者包括不動產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典權、不動產抵押權等,後者如動產所有權、質權、留置權等。

  物權的效力 有一般效力與特殊效力之分。特殊效力規定於各種物權之中。通常所稱的物權的效力僅指其一般效力,包括:①排他效力。指同一標的物上不容許性質不相容的兩種以上物權同時並存;已成立的物權,可以排斥同一內容物權的同時成立,但性質可以相容的物權可以存在於同一標的之上。②優先效力。指同一標的物上有數個利益相互矛盾、沖突的權利並存時,具有較強效力的權利排斥或先於具有較弱效力的權利的實現。③追及效力。指物權成立後,其標的物不論輾轉於何人之手,物權人都有權追及至物之所在而主張權利。④物上請求權。又稱物權的請求權。指物權人在其權利的實現上遇有某種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時,有權對已經或即將妨害其權利的人請求除去其妨害,回復其物權的圓滿狀態。分為返還請求權、妨害除去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3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