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憲法實施,由具有違憲審查權的特定國傢機關,依照憲法規定的程式,對國傢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主要是立法活動)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的專門活動。違憲審查是憲法實施最重要的制度保障,為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和保持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多數國傢建立瞭違憲審查制度。

  違憲審查的機構 各國的違憲審查機構主要有:①由立法機關或最高國傢權力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如中國全國人民代表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的實施。②由普通司法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美國是最早建立這種制度的國傢。180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審理 馬伯裡訴麥迪遜案 ,確立瞭由聯邦最高法院審查國會通過的法案是否違反聯邦憲法的先例。③由特設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1920年由奧地利首創。

  違憲審查的主要內容 ①審查法律、法規的合憲性。②裁決國傢機關之間的權限爭議。③裁決選舉爭議。④處理特定公職人員違憲事件。⑤審查政黨活動是否違憲。⑥受理憲法訴願。

  違憲審查的形式 主要有:①事先審查。指在法律、法規實施之前,由有關機關對其是否合憲進行的審查,通常適用於法律、法規的制定過程中。在中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②事後審查。指在法律、法規實施之後,由有關機關對其是否合憲進行的審查。它是違憲審查基本和主要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