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認的普遍原則或憲法的原則和具體規定。“合憲”的對稱。違反憲法的簡稱。

  依據西方憲政理論,違憲是指立法機關制定和頒佈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檔、政府機關的政府行為及其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違反憲法,即違憲的主體是政府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違憲行為是違憲審查的對象;鑒於政黨政治的發展,有些國傢(如德國)將政黨及其活動也作為違憲審查的物件。

  在中國,根據1982年《中華人民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和憲法原理,通常認為,違憲主要是指國傢權力機關的立法活動和其他國傢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違反瞭憲法的原則和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