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時期高級外交、司法官員。字亮疇。廣東東莞人。生於香港,卒於臺北。1901年起留學日本、美國,獲耶魯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11年加入同盟會。1912年1月任南京臨時政府外交總長。3月任唐紹儀內閣司法總長。6月與同盟會閣員同時辭職。1921年10月被派為北京政府全權代表,出席華盛頓太平洋會議。1922年9月在直系軍閥吳佩孚派的支持下改組內閣,署理國務總理,但很快被曹錕派逼下臺。1923年當選為海牙常設國際法庭正法官。1928年年8月出任南京國民政府委員、司法院院長。1931年再次當選海牙常設國際法庭正法官。1937年3月起任國民政府外交部長,一度代為主持行政院院務。抗日戰爭爆發後,以外交部長名義發表抗日聲明。1941年改任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長。1945年4月出席舊金山聯合國憲章制憲會議。1946年擁蔣召開非法“國民大會”,並參與制定《中華民國憲法》。未久,再任司法院長。1949年由香港轉赴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