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犯罪方法有:暴力,如當眾羞辱;強使被害人做令人難堪的動作;當眾往被害人身上塗抹骯髒的東西。還有其他方法,如用口頭或文字的形式,散佈有損他人名譽的醜惡的言辭,或者進行不堪入耳的辱駡。構成本罪,必須是公然侮辱,也就是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場,或者用能夠使多人看到或聽到的方式進行侮辱。至於受害者者本人是否在場,不影響本罪的構成。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侮辱行為,隻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犯本罪,告訴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傢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