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與國之間、政府與反政府武裝團體之間或反政府武裝團體相互之間的武裝敵對行動。①國與國之間的武裝衝突,即國際性武裝衝突,對暴力或衝突的緊張度、軍事組織及領土控制無最低要求。②發生在一國之內的武裝衝突,即非國際性武裝衝突,暴力程度最低也要大於內部動亂和緊張局勢,軍事組織最低也要能進行負責的指揮並能夠尊重國際法,所控制的領土至少能夠實施持久一致的軍事行動,可以轉化為國際性武裝衝突。③構成法律上戰爭狀態的武裝衝突,即傳統意義的戰爭。④未構成法律上戰爭狀態的武裝衝突突,即沒有正式的開始方式,沒有宣告或通知,沒有結束的嚴格法律要求,隻有實際的戰鬥行為的武裝沖突。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在日內瓦舉辦的國際武裝沖突研究班(1991年11月)

  國際法對戰爭權的廢除及對非法使用武力的限制,相應限制瞭國際性武裝沖突的發生。已經發生武裝沖突的各方主體,均應遵守有關限制作戰手段和方法、保護戰爭受難者的原則和規則。但非戰爭狀態的國際性武裝沖突,不適用戰爭狀態的武裝沖突所適用的諸如限制和沒收敵方財產、斷絕外交關系等戰爭法原則與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