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對全國武裝力量的管轄部署、將帥選擇任免、兵力調遣、作戰指揮、主持軍事會議等權力。屬於國傢元首的職權。

  在總統制共和國,一般由總統擔任武裝部隊總司令,統率全國武裝力量;在某些議會君主制國傢,其武裝力量統率權由內閣執掌,例如英國國王隻是名義上的軍隊統帥,實際軍權操於內閣首相手中。美國總統作為國傢全國武裝部隊總司令,是當今世界上享有最大軍事權力的國傢元首,握有較大的戰爭決定權。按照美國憲法規定,宣戰權屬於國會,但自合眾國建建立以來,迄今進行過的200多次戰事,僅第一、第二次世界大戰是由國會決定宣戰的,其他歷次戰事都是未經國會決定而由總統運用行政權力不宣而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根據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規定,共和國建立統一的軍隊,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統率。1954年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1982年憲法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設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