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統治階級對犯罪者使用的5種刑罰手段的總稱。五刑的具體名稱,見於《尚書·呂刑》的為墨、劓、剕、宮、大辟;見於《周禮·秋官·司刑》的為墨、劓、宮、刖、殺。

《唐律疏議》中的“五刑”一節(元至正年間刻本)

  五刑起源於何時,眾說不一。從文獻記載和考古發掘來看,中國從夏代就開始有瞭刑罰。《左傳·昭公六年》記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夏代刑罰的具體情況已不可考。商代的刑罰則略詳於夏,墨、劓、剕、宮、大辟等在古文獻和甲骨文中都有記載。到瞭西周,已較普遍地施行墨、劓、剕、宮、大辟5種刑罰。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額上刺刻後塗以墨的刑罰。劓刑是割掉罪犯鼻子的刑罰。剕刑也稱刖刑,是斷足的刑罰。宮刑是破壞罪犯生殖機能的刑罰,即男子割勢、婦女幽閉的刑罰。大辟即死刑。西漢初,曾廢除肉刑,以笞、杖來代替。雖然終漢之世,肉刑並未真正廢除,但是,夏、商、周以來的傳統五刑制度已開始發生變化。自漢代以後,歷魏、晉、南北朝,不斷有關於除、復肉刑之議,並對原有的五刑屢加更定。至北齊,已確定鞭、杖、耐(後為徒)、流、死為五刑。到封建制高度發展的隋、唐時期,商周以來的墨、劓、剕、宮、大辟五刑制度,終於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中國古代五刑制度前後發生瞭兩次變化,通常把商周以來的五刑,稱為“前五刑”、“舊五刑”或“奴隸制五刑”;隋唐以來的五刑,稱為“後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