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定區域範圍內,通過一定方式,核定污染物的環境最大允許負荷,並以此進行合理分配,最終確定區域內各企業單位允許的污染物排放量以達到預定的環境品質目標的一種管理方式。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最早出現在美國。1979年12月,美國聯邦環保局提出“泡泡政策”,即把污染源佔據的空間範圍設想為一個大氣泡,對氣泡內的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可分為容量總量控制和目標總量控制。容量總量控制系指污染源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是依據環境容量經推推算而確定的一種管理方式;目標總量控制系指在確定某一區域(或行業)的環境管理目標之後,采取一定的行政手段,直接將削減污染物排放的指標分配到各有關單位,並限時完成。中國從20世紀80年代起進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研究與試點工作。

  在總量控制的具體實施中,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向企業明確規定排污總量指標。至於采取何種措施和如何實施削減,則由企業自主解決。當企業污染物削減量明顯低於規定指標時,企業有權將指標暫存起來,以備發展之需,也可將指標轉讓給其他單位。迄今中國已開始從實施以濃度為主的排污收費政策,向按排污總量收費政策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