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污染物排放所徵收的稅。因英國現代經濟學傢A.C.庇古最先提出應就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損害對排汙者徵稅,故又稱庇古稅。從環境經濟學的角度看,無論污染稅採取稅收的方式,還是採取排汙收費的方式,它們對經濟所產生的影響基本上是相同的。徵收污染稅的主要依據:一是污染物的排放會產生負外部性,即導致他人受到損失且得不到補償,需要通過污染稅迫使污染者補償污染給他人造成的外部成本,因此隻要污染物的排放造成污染,給他人造成損損失,就應該征收污染稅;二是因排放的污染物即便被自然環境所稀釋,沒有造成污染,也沒有給他人帶來損失,但隻要污染物的排放占用作為稀缺資源的環境容量,污染者就必須為環境資源、環境容量的占用而繳稅。

  污染稅的征收對於污染企業和污染行業的生產規模有重大影響。企業之所以生產,是為瞭贏利。如果產生環境污染的企業增產後增加的贏利還不足以繳納因此增加的污染稅,則企業為瞭自身的利益,就會通過清潔生產、污染治理,以及減產(甚至停產)等措施來減少污染物的排放,以減少污染稅的支出,增加贏利。而上述做法均會使企業的排污量下降。對於污染行業來說,征收污染稅將提高產品成本,進而提高產品價格。產品價格的提高又將減少消費者對這一產品的需求,從而縮小整個污染行業的生產規模,並進一步削減行業的排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