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傢、詩人等文學創作主體。文學創作是主體與客體(創作物件)的統一,沒有創作主體,就沒有文學創作,也沒有文學。

  在哲學範疇裏,“主體”不僅指某種活動的承擔者和施動者,而且指在與客體的關係中處於主動、主導地位,具有“自由自覺性”的“主體性”的人。如果某一活動的承擔者和施動者,被某種外部力量所支配或奴役,即喪失瞭“自由自覺性”的“主體性”,就不是真正的主體。同樣,文學主體有特定的內涵,指的是承擔瞭文學創作活動並在其與客體的關係系中處於主動、主導地位,具有“自由自覺性”的“主體性”的作傢、詩人。文學主體和物質實踐主體、認識主體都是社會的、現實的、具體的人。

  文學主體又不同於物質實踐主體和認識主體。物質實踐主體的身份是人在與作為客體的外部世界進行物質與能量的交換活動(以生產勞動為代表)中確定的,他是通過改變客體的存在形式,在客體中實現自己的意志目的,以滿足自身或社會實際需要的“實幹傢”。認識主體的身份是人對客體的理性觀念活動(以科學認識為代表)中確定的,他是探索客觀世界的客觀規律、獲取真理知識,以滿足自身或社會掌握和運用自然規律的理性需要的“理論傢”。文學主體的身份則是在文學創作中確定的,而文學創作活動實質上是人對客體審美價值的體驗、評價和創造的活動,因而文學主體實質上是審美價值的體驗者、評價者和創造者。他不通過物質實踐行為與客體進行物質和能量交換,不尋求物質需要的滿足,也不通過概念和理性思考去把握客觀世界的客觀規律,不以獲取真理知識為主要目的,而是通過感性直觀和情感體驗去發現美、評價美和創造美,以滿足自身的審美需要和為社會提供審美價值為主要目的。

  文學主體雖然有別於物質實踐主體和認識主體,但又與之有聯系。文學主體的審美體驗、審美評價和審美創造活動總是以先前的實踐經驗與對世界的理性認識為基礎,其具體創作過程也包括運用物質手段進行藝術傳達的物質實踐活動,因而,文學主體實際上也內含著“實幹傢”、“理論傢”的身份。

  美學史上關於文學主體的內涵和身份的認識,有各種各樣的觀點。柏拉圖、亞裡士多德等認為,藝術傢是“模仿者”。畢達哥拉斯認為,審美主體和藝術傢如同角力場上的“旁觀者”,應超脫於利害關系之外,其創作具有非功利性的一面。後來的I.康德、A.叔本華、H.閔斯特伯爾、佈洛等都有類似觀點。K.費舍爾、L.立普斯、J.伏爾蓋特等認為審美活動和藝術創作是主體自我情感對客體的主動移入,因而藝術傢是“移情者”,即主觀情感的“給予者”。這種觀點把藝術創作中主客體的雙向運動歸結為主體的單向運動,抹殺瞭藝術創作的客觀基礎,是片面的。C.G.榮格認為,藝術傢是超個體的、體現著人類集體無意識的精神生活的“集體人”,在創作中是完全聽從集體無意識安排的工具。這種觀點把藝術傢抽象化、工具化,否定瞭藝術主體的現實性、具體性、個性和創造性,同樣是片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