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文學語言是指規範化的、經過加工瞭的“標準語”,主要是在各種文獻資料中使用的語言,這種“標準語”也往往成為一個民族的文化的重要身份標誌。狹義的文學語言指寫進各種文學作品,包括詩歌、散文、戲劇和小說之中的語言。文藝學所說的文學語言主要是狹義上的用法。

  文學語言遵循一般的民族語言的基本用法,它多數情況下也沒有自己的專門術語,就是採用人們日常生活之中的辭彙,無論閱讀還是聆聽,在字面層次上,可以達成基本的理理解,不會造成學科術語那種深奧和專門化而形成的難以溝通的情況。文學語言作為文學作品表達的直接手段,具有生動、形象、富於感情、能夠體現人物的性格特點,有些韻文體裁還要求押韻,在聲律方面有音樂性要求。好的文學作品,一定是語言運用方面有較突出成就的,能夠達到聲情並茂,情摯理真。

  在一定程度上,文學語言的特征是功能性的,不是本體性的,它並沒有一種先在的本質以區別於非文學作品的語言。但是,文學作品的審美效果首先需要通過語言表達加以落實,因此文學語言在比較接近日常生活語言的同時又有鮮明特點,體現出文學作品的真善美。

  文學語言表達的真可以與科學意義的真不同。科學的真應該符合事實;文學真實有時也可以符合事實,但這不是對文學的必然要求。文學的真實主要有兩種意思:一是具有可接受性,即合乎情理性;二是必須真誠、真摯,表達作者或者當事人的真切感受,而且這種傳達對讀者具有感染力。見文學真實性。

  文學語言表達的善應該吻合社會的一般的倫理觀念,有時作者可能持一種與當時社會具有距離的倫理觀,但是也需要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文學表達的善與單純的社會評價在方式上可以有區別。如白居易在《長恨歌》開篇即寫“漢皇重色思傾國”,把敘事定調為皇帝好色釀成苦果。但是,文學的語言是復合性質的,它可以表達思想,也更要表達感情和情緒,在《長恨歌》的後半部分詩人由對君王“好色”的抨擊,轉變為對他“重情”的同情,進而又轉到對愛情的歌頌。這裡批判君王的“好色”和歌頌君王的“重情”,都是合乎社會倫理規范的,但是把兩種不同的態度在同一作品統一到同一個人物身上,正是文學語言復合、復調性質表現出的特色。

  文學語言還有傳達審美信息的任務,必須在傳情達意的基礎上給予美的意韻。這種美的意韻有時在於意象生動,有時在於引發豐富聯想,有時在於音韻、節奏的特性,有時在於詞語配搭產生的特殊效果,有時是普通的生活語言在特定語境中體現出的不同於尋常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