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自身的建設計畫,是國傢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的組成部分。它規定建築業在計畫期內新增固定資產和更新改造的投資方向、建設規模、增長速度以及新增生產能力或效益。

  建築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的編制範圍,包括所屬建築安裝、構配件生產、建築機具製造、勘察設計、科學研究和文教衛生等企業、事業單位的新建、擴建和更新改造等內容。它由建築安裝工程費用,設備、器具、工具的購置費用和其他費用如勘察設計費、土地徵用費、遷移補償費、培訓費等組成。

  建築業固定資產包括:①房屋建築和構築物;②施工機械;③運輸設備;④試驗設備及儀器;⑤加工與維修設備,包括與機器連成一體的附屬設備;⑥其他固定資產如消防用具、醫療器械和管理用具等。按照中國現行規定,單項工程和單項設備的投資額在5萬元以下者,不列入國傢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在中國,建築業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來源有:國傢預算撥款,銀行貸款,利用外資,企業自籌和其他投資等。從1985年起預算撥款改為貸款。編制建築業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要根據計劃期內的建設任務,建築業的發展方向和資金來源,行業內部固定資產結構,合理安排生產性設施(如各類構配件加工廠)與非生產性設施(如住宅、文教、衛生、科研等設施),建築安裝工程與機械設備購置,新建與技術改造,大型機械與中小型機械等比例關系。建築業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按隸屬關系和計劃管理權限分別編制,經國傢計劃委員會綜合平衡後納入國傢固定資產投資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