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為瞭行政管理上的方便,按其領土大小、自然環境、政治經濟情況、民族、人口分佈、歷史及軍事防禦等條件,把領土作為行政區域進行的劃分。它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產生的,屬於一定的歷史範疇。中國春秋初期,秦、晉、楚等諸侯國在邊疆置“縣”,春秋後期各諸侯國把置縣逐漸推行到內地,並開始在邊疆設“郡”。秦統一六國後,在全國普遍推行郡縣制,使中國地方行政區域劃分完整形成。以後歷代都有變動。

  中國現行行政區域劃分,除沿襲以前者外,為發展各地地經濟,按自然地理條件、經濟狀況,兼顧歷史、民族、國防等,對各級行政區域劃分變更較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頒佈)第三十條規定:“(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在憲法第三十一條中規定:“國傢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各國行政區劃,按其各自情況,所定級別和名稱有所區別。例如日本的都、道、府、縣為一級行政區劃,其下均設有市、町(相當於鎮)、村。美國劃分州和特區,州以下設縣和市。法國分省,省以下設區、縣、市鎮。蘇聯由15個加盟共和國組成,共和國下設邊疆區、州和民族自治共和國,基層行政單位是區和民族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