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按其自然屬性(綜合自然特徵)的相似性和差異性劃歸的類別。有的地理文獻把土地利用類型也叫作土地類型。

  土地類型概念來源於人類在長期的生產實踐中對土地的綜合認識。世界各國都有地方性的土地類型名稱。中國兩千多年以前的《周禮》把全國土地劃為5類:山林、川澤、丘陵、墳衍、原隰。戰國時期成書的《管子·地員》篇對全國土地作瞭系統的分類,分為5大類和25個低級類型。這可能是全世界最早的土地類型劃分系統。在中國各地劃分出不同的地方性土土地類型。例如:北京山區的活山、死山、軟山、梁地、臺地、川地、灘地;河北井陘盆地的坪、梁、澗、川;黃土高原區除劃分塬、梁、峁、川等高級類型外,還分有盄、畔、壕、墕、坬、㙘、埫、儕、塌、煰、澗、湫等低級類型,是一種較系統的地方性土地分類系統。

  對土地進行分類,研究不同土地類型的特征和利用是土地類型學的主要任務。劃分土地類型有兩種分類系統,即多系列分類系統和單系列分類系統,這兩種分類系統的根本差別有於是否嚴格區分土地的個體單位的類型單位的差別和聯系。主張多系列分類系統的學者認為,自然界中所存在的土地是一些大小不等、級別有高低、內部結構復雜程度有差別、彼此交錯重疊的自然綜合體。按類型是個體的抽象這一邏輯關系,每一級土地個體單位都可以進行分類。土地單位的多級性(見土地分級)必然導致土地分類應是多系列的。在土地類型劃分時要明確是對哪一級別的土地個體單位進行分類,不同的土地分級單位應屬不同的分類系統,即有相(土地元素)分類、限區(土地單元)的分類、地方(土地系統)的分類。主張單系列分類系統的學者主要是借用土壤和植被的分類觀點和方法來進行土地分類,通常選用地貌、土壤、植被等自然地理成分的某級類型作為土地分類的標志或直接將各種類型分佈圖采用疊置法得出土地類型的分佈區界線和確定其分類等級。按這種系統,可以由第三級土地類型(相或土地元素)合並成第二級土地類型(限區或土地單元),由第二級土地類型合並成第一級土地類型(地方或土地系統)。這兩種分類系統在制圖上也有明顯的差別。

  土地分類除遵循邏輯原則、發生原則、相似性或差異性原則外,關鍵是確定分類標志和指標。例如,在對低級單位(相或土地元素)進行分類時,可把它們某些個體的共同特征作為分類標志和指標。通常是選用較穩定和較普遍的或處於平均狀態的土地特征。相的基本分類單位,可根據地貌面、巖性或土質、土壤變種、植被群叢等自然屬性的共同特征進行劃分,然後把同一種地貌面上的土地類型,歸並為較高一級的類型。還可把這些類型再按一定的成因或相互聯系,特別是水熱狀況和外動力條件的共同性特征,歸並為更高一級的類型。

  研究土地類型可以揭示地理環境中各土地地段的形成、演化、分佈規律以及相似性和差異性,土地類型的質和量的對比關系及其空間組合方式所決定的土地結構是自下而上進行自然區劃的重要依據。按土地的自然屬性進行科學分類,可以認清各種土地的特點,為土地的合理利用,發揮其最大生產潛力,提供科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