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和支配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各種心理活動或心理因素的總稱。犯罪心理是犯罪行為的內在動因和支配力量,犯罪行為是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現。

  研究簡史 從人類社會出現犯罪行為以來,為瞭探尋產生犯罪行為的種種原因以及採取有效的心理對策,就已註意到對犯罪心理問題的探討。

  中國歷史上的有關論述 在中中國古籍中,關於犯罪心理問題的論述十分豐富。從《尚書》的有關篇章中,已可看到舜、禹時期(約公元前21世紀或稍早)關於犯罪心理問題的某些論述。西周政治法律思想傢周公旦(約生活於公元前9世紀)在“明德慎罰”原則的闡述中,已經重視對犯罪動機的分析,主張定罪量刑要區分故意或過失。春秋時期的老子認為“欲得”和“不知足”是犯罪的重要心理原因,主張使“民無知、無欲、無為”以防止犯罪和造反。孔子指出:“譬諸小人,其猶穿窬之盜也與!”認為“小人”為利,必多欲,就有盜竊的心理根源。墨子認為“不相愛”是產生犯罪的心理原因。他說:“盜愛其室,不愛異室,故竊異室以利其室。賊愛其身,不愛人,故賊人以利其身。”同時也指出犯罪心理的社會原因是“饑寒並至,故為奸邪”。商鞅認為“索利求逸”、“好利惡害”是“民之本性”,指出:“盜賊上犯君上之所禁,而下失臣民之禮,故名辱而身危,猶不止者,利也。”主張“賞厚而信,刑重而必”,“藉刑以去刑”。孟子認為,如果民無“恒產”,就無“恒心”,就可能會違法犯罪,無所不為,可見他是把犯罪心理的產生與缺乏必要的經濟生活條件相聯系的。荀子認為:“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順是,故爭奪生而辭讓亡焉;生而有疾惡焉,順是,故殘賊生而忠信忘焉;生而有耳目欲,有好聲色焉,順是,故淫亂生而禮義之理亡焉。”可見,他認為人的生理本能和先天素質若不加限制和教化而任其發展,就會產生“爭奪”、“殘賊”和“淫亂”以至犯罪。董仲舒認為大多數普通人的性,既有“仁”、“義”方面的因素,這是由陽氣決定的向善的本質;又有“貪”、“利”方面的因素,這是由陰氣決定的作惡的本質;前者是接受統治關系和統治秩序的可能性,後者則是破壞統治秩序和反抗統治關系的犯罪心理根源。他還指出:“大富則驕,大貧則憂。憂者為盜,驕者為暴”,“富者愈貪利而不肯為義,貧者日犯禁而不可得止,是世之所以難治也。”說明瞭社會經濟地位與人的犯罪心理之間的對應關系。

  由於犯罪心理的研究成果長期被包含在哲學和法學論著之中,對犯罪心理問題的研究在中國歷史上一直未能深入展開並形成獨立的學科。

  西方研究簡史 西方歷史上對於犯罪心理問題的探索,可追溯到公元前6世紀。柏拉圖曾認為“某些人犯罪系由於疾病的原因”,主張“免除其處罰”。亞裡士多德認為:“那在美貌、體力、傢世或財富各方面大大勝於他人的人,或者反之,那非常貧困、孱弱或非常不體面的人……這兩種人中,其一變成狂暴的大罪犯,另一則變成無賴和下賤的流氓。他們會犯相應的兩種罪,其一起於暴戾,另一起於無賴狡詐。”還有許多哲學傢、思想傢對犯罪心理問題有各種各樣的探討,但作為獨立學科的犯罪心理學則是18世紀後半葉以至19世紀以後才逐漸形成的。刑事古典學派的主要代表C.B.貝卡裡亞認為,每個人都有辨別是非的能力和自由意志,能夠選擇和決定自己的行為,而這又都是為瞭追求快樂和避免痛苦。若甘願違法犯罪,就必須受到刑罰的制裁。此即所謂自由意志論。受18世紀啟蒙主義思潮的影響,犯罪學開始形成一門獨立的學科,並分化為犯罪生物學派、犯罪社會學派、犯罪心理學派以及折衷主義犯罪學。犯罪學鼻祖C.隆佈羅索反對“自由意志論”,力圖從犯罪人本身的物質狀況去探尋犯罪原因,首先開創瞭對犯罪及犯罪人的實證性研究,認為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是因為其個人某些特殊的生理因素所引起。他把犯罪人分為生來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激情犯罪人、偶發犯罪人和習慣犯罪人5類。認為生來犯罪人多有先天異於常人的體質,在身體、人種、精神等方面均有其特征,其中最大特征是對外傷有很強的抵抗力和耐受力。他把犯罪的根本原因看作是一些人在生物遺傳上的退化。隆佈羅索在晚期承認隔代遺傳不適用於所有的犯罪人,有些是社會影響所致。隆佈羅索的學生E.菲利也激烈抨擊“自由意志論”,但他也修正瞭隆佈羅索的體質決定論的觀點,提出犯罪多元性理論,認為犯罪的自然原因是體質的(生理上及心理上)因素、地理的因素和社會的因素三種因素作用的綜合。菲利認為體質的因素不僅包含生理的及解剖的體質結構也包括心理結構,即代表犯罪人生理上、心理上之人格受犯罪人類學派的影響,在西方犯罪心理研究中犯罪生物學理論占有重要地位。犯罪生物學理論是從生物學觀點來研究犯罪人,較多地研究遺傳、體型、身體結構、激素及腦等一些因素與犯罪之間的相關性。對犯罪心理的若幹生物學因素的研究,雖然不可能科學地說明全部犯罪原因,但畢竟對形成犯罪心理和發生犯罪行為的某些生物學因素和生理機制進行瞭有益的探索。犯罪社會學理論側重從社會存在方面探尋犯罪原因和犯罪心理規律。西方犯罪社會學派的代表人物 F.von李斯特認為,大眾的貧窮是培養犯罪的最大基礎,最好的社會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G.塔爾德根據他提出的“模仿律”,認為犯罪是在社會生活中“模仿學習”的過程。E.H.薩瑟蘭提出差異交往理論,認為犯罪行為學習不僅限於模仿,而且有接觸的關系,犯罪主要緣於文化的沖突、社會的解組以及接觸的頻度與持續的時間。A.K.科恩用亞文化理論說明青少年犯罪心理問題,認為下層社會的青少年由於自身條件的限制很難與中上層的青少年相競爭,以致經常失敗。為解決適應困難問題就不得不改變自我觀念和價值結構,逐漸在下層社會中形成亞文化青少年層。他們被社會否定,深感個人力量無法解決問題,便結成共利害、共命運的幫派團夥,以期共同解決適應困擾問題,從而發生偏差行為和反社會行為。É.迪爾凱姆提出“無規范理論”,認為社會沒有提供明確的規范來指導人們的行為,社會的無規范和個人追求自我滿足二者交互作用所產生的消極後果就會導致犯罪。對西方犯罪學產生重大影響的精神分析學派創始人S.弗洛伊德認為,人類很多犯罪的潛意識與足以促成犯罪行為的各種欲望是與生俱來的,生來即為不適應社會之生物,其後經過社會化之後,社會規范才能把各種欲望加以壓抑,或加以合理疏導。個人若未成功地完成這種適應過程即成為犯罪人。他認為人類的本我先天具有反社會傾向,因而超我通過自我壓抑其本我的沖動,遂可實現社會所要求的道德標準,表現出合法的行為;如果自我一味追求本我的欲望而不受超我的支配,則無法發展出很好的自我及超我,從而易發生犯罪行為。近些年來,西方學者中興起瞭“犯罪多元理論”,出現多學科整合研究的趨向。例如C.伯特就197名少年犯與同年齡、同社會地位、同居住地區及同一學校控制組的400名少年進行比較研究,研究范圍包括遺傳、生理發展、傢庭、學校、本能與情緒、習慣、情操、智力等項目,歸結出15項因素,包括缺乏教育,具有特殊本能,一般之情緒不穩定,輕微的情緒病態,有過失或犯罪的傢史,智力缺陷,有害的嗜好或興趣。生理心理發展上的因素如青春期心理危機或早熟,有智力低下的人格異常、精神病、體質衰弱等,殘缺傢庭,傢庭以外環境如不良同伴及不正當的娛樂的影響貧困及少年本身身體衰弱等等。美國的格盧克夫婦進行瞭多學科綜合調查,發現少年犯在以下5種因素方面有顯著特征:①多為中胚葉型體質(肌肉發達、體格健壯、行動敏捷,相當於“鬥士型”);②在氣質上經常表現不安、易沖動、侵略攻擊性及破壞性;③在情感與態度上經常表現出敵對的、挑釁的、怨恨的、頑固武斷的與不服從的特征;④心理方面喜作直接具體的學習,不喜抽象的智能活動;⑤社會文化方面,多在父母不適當的管教下長大,傢庭生活素質較差且無文化氣氛。此外,W.C.雷克利斯、A.L.比利、C.B.傑佛利等都發展瞭多元性理論及學科際整合的研究。

  主要內容 導致過失犯罪行為的心理即過失犯罪心理主要是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以及與此相聯系的其他心理因素,如法制觀念淡漠,缺乏責任心,逞強好勝,註意力渙散,疲勞或抗疲勞能力差等等。導致故意犯罪行為的心理即故意犯罪心理則可能包含許多心理因素,例如:①以自我為中心的偏狹的價值取向。可表現為極端利己主義的人生觀,狂妄自大的英雄觀和無原則的友誼觀,歪曲的道德觀和法制觀等;②難以克制的強烈欲求或惡習。這些欲求或惡習往往與個體生而具有的食物反射、性反射或防禦反射以及被稱為“快樂中樞”的神經活動相聯系而成為支配行為的重要動力;③對挫折或壓抑的反應,對缺憾的補償要求,對不滿的發泄,嫉妒心、仇恨心和報復心以及與此相聯系的情緒反應;④與某種犯罪行為相適應的能力和其他方面的個體條件;⑤社會道德情感和義務感的淡漠或缺陷;⑥在以上各項心理活動或心理因素的基礎上產生的犯罪動機和犯罪決意;⑦自制力的相對缺乏,不顧後果,沖動性和冒險性;⑧自以為可以逃脫懲罰的僥幸心理或厭世輕生;⑨輕度的精神異常或變態心理等等。

  形成 犯罪心理與一般心理都是人們的頭腦對存在的能動的反映。因此,犯罪心理的實質、犯罪心理的形成都隻有從人的頭腦與其所反映的存在以及兩者之間的相互作用中去探索和認識。概括地說,犯罪心理的形成是有關的社會學因素、生物學因素和心理意識因素辯證統一、共同作用的結果。其中社會學因素相對來說經常起著主導作用。這裡所指的社會學因素包括:社會歷史背景,階級地位與階級關系,社會意識形態,社會鬥爭與人際交往關系,社會影響,傢庭環境與傢庭教育,學前及學校教育,社會教育,文化藝術生活與公共宣傳,個人境遇,犯罪機遇等等。有關的生物學因素指的是遺傳基因,先天生理缺陷,遺傳疾病,個體素質,神經系統解剖生理特點與高級神經活動類型,生長發育過程中的特點,內分泌的不平衡,物質代謝的異常,某些疾病及其後果,體質與健康方面的其他特點等等。有關的心理意識因素則是指個體在實踐中所形成的氣質、性格、能力、年齡心理特點、人格障礙與其他心理缺陷或心理變態、心理定勢以及特定時間空間條件下的心理狀態等等。

  預測 犯罪行為是在具備犯罪心理和犯罪機遇兩大要素時才可能發生,而且犯罪心理的形成是有一定規律和過程的,犯罪機遇也受社會及自然因素的制約,因此,對犯罪行為的發生和犯罪心理的形成進行科學的心理預測就成為可能。格盧克夫婦關於犯罪心理預測的理論與實踐研究在現代西方國傢中有較大影響。中國研究者進行犯罪心理預測的依據大體包括:①依據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社會矛盾綜合反映的規律;②依據與犯罪心理的形成有關的各種因素的相關性;③依據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現和犯罪行為先兆;④依據犯罪的模仿性與受暗示性等等。在進行犯罪心理預測的前提下,就可以針對犯罪心理的形成規律、外部征兆,科學地制定犯罪預防對策,有效地防止犯罪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