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證唯物論的認識論的基本原理。認為人的感知覺和思維等認識活動都是對客觀事物的反映活動。人對客觀事物的反映過程就是對它們形成映象的過程,也就是對它們進行認識的過程。無數的客觀事物以各種不同的形式作用於人的各種感覺器官,引起感覺器官和感覺神經及神經系統中樞的相應活動,於是產生人的各種認識活動。

  在人對客觀事物的反映過程中,必須有客觀事物的影響,否則就不能產生相應的反映活動。但應把反映的過程和反映的物件──客觀事物加以區別。唯唯心論者混淆這種區別,以至把客觀事物看成隻是“感覺的復合”。人對客觀事物的反映不是機械地、簡單地決定於被反映的客觀事物,而是在生活實踐中,通過人與客觀事物的相互作用而實現的。它受個人已有的生活實踐經驗的一定影響,又對人的生活實踐起著指引的作用,並在生活實踐中受到檢驗和發展。

  近代傳統心理學多以二元論或機械論的觀點來理解心理,反對以辯證唯物論的反映論來理解心理。蘇聯心理學界在十月革命後試圖以列寧所發展的反映論為指導,曾作過有益的試探。中國心理學界也試圖以毛澤東發展的能動的反映論為指導進行工作。70年代末以來,中國心理學界對如何把反映論的原則應用到心理學研究上來有過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是把人的整個心理活動,包括感知、思維、情緒和意志等都看作客觀事物的反映,認為這樣才符合反映論、決定論的原則。蘇聯心理學傢中也有人把情緒和意志作為心理反映形式。另一種是把反映隻限於對客觀事物的認識活動,認為科學的心理學要具體地解決不同的心理活動的性質問題,應該有自己的范疇和概念。這個爭論是與心理活動范疇的分類問題直接聯系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