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已經開始的強制執行,因發生某種特殊情況而暫時停止執行。這在各國的民事訴訟法上都有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定,中止執行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①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②案外人對執行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③被執行人短期內無償付能力;④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⑤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況。

  中止執行,一般先由執行員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如果申請人同意,在執行筆筆錄中說明,即可宣告中止執行;如果申請人不同意,經法院院長批準,裁定中止執行,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中止執行隻是執行程序的暫時停止,與終結執行不同。因此,在中止前已經執行完畢的,繼續有效,造成中止執行的情況消失後,應當恢復執行程序。人民法院執行員可以依職權主動恢復;當事人也可以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執行員批準後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