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所屬的司法部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中的司法廳、局、處、科等機關。

  1934年,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便設有司法人民委員部,負責指導各級裁判部(即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根據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中央和各大區都設立瞭司法部。隨後,各省、市、地區也陸續建立瞭司法行政機關,縣人民法院設有專門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機構和人員。1959年以後後,司法行政機關一度撤銷,其工作由各級人民法院兼管。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重新設立司法部。隨後,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陸續恢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的任務是:通過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其具體職責是:管理對罪犯的勞動改造工作和對違法分子的勞動教養工作;領導和管理輪訓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部門的在職領導人員和律師、公證處負責人員的工作;領導直屬的政法院校並指導大專院校法律系和各類學校的法學教育;領導和管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管理法律報刊和書籍的出版工作;領導和管理律師工作;領導和管理國傢公證和涉外公證工作;領導和管理司法助理員的工作;領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管理司法方面的外事工作;調查研究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理論問題;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等。

  各省、市、自治區設立司法廳或司法局;各省轄市和地區、自治州、盟設立司法局或司法處;各縣設立司法局或司法科。省級及以下的司法行政機關,受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