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傢權力機關,也是行使國傢立法權的機關,在全國國傢機構體系中居於首要地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 1982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代表以間接方式選舉產生,名額以一定的人口比例為基礎,同時又適當照顧地區和單位。在城鄉之間、漢族與少數民族之間,人口比例也有一定差別。。1979年通過、198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人民解放軍選舉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原則上規定不超過3500人,並規定瞭農村每1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8倍於城市每1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少數民族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各少數民族的人口數和分佈等情況,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1名代表。

  中國的第一屆、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1226名代表組成;第三屆代表為3040人;第四屆代表為2885人;第五屆代表為3497人;第六屆代表為2978人。各屆代表中婦女代表和少數民族代表都占相當的比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代表全國人民行使國傢權力的最高國傢權力機關,它的權力來自人民,根據1982年憲法,其職權如下:

  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和制定、修改法律 憲法是國傢的根本法,隻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對憲法進行修改。1954年憲法曾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1982年憲法又補充瞭程序性的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同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還行使監督憲法的實施和制定、修改法律的職權。1954年憲法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行使國傢立法權的唯一機關。”1982年憲法進一步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傢立法權”,行使立法權的范圍是“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傢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除此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訂和修改。

  決定、選舉和罷免國傢領導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根據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上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都有權予以罷免。

  決定國傢生活中的重大問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準國傢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監督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

  此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還行使應當由最高國傢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和工作程序 任期 1954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4年,1975年以後歷次憲法改為 5年。為瞭保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時有新的一屆接替,1982年憲法規定在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但在非常情況結束後1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工作方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方式是舉行會議。1982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1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每年召集會議的時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會議一般都是公開舉行,但在必要時,經主席團和各代表團團長會議決定,也可以舉行秘密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設立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由每次會議的預備會議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

  議案的提出和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都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議案經由主席團審議後,提請大會討論,或者交付有關委員會單獨審議或者聯合審議提請大會討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議案,由主席團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舉手表決方式,還是其他方式。除修改憲法外,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體代表以過半數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國傢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一個組成部分,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幹人、秘書長和委員若幹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必須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並由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

  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常務委員會的任期 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常務委員會的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連選都可以連任,但是1982年憲法規定,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又規定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傢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根據1982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各方面的職權:

  ① 最高權力機關的組織工作方面的職權。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聯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並聽取他們的情況反映,組織他們視察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② 監督憲法的實施,解釋憲法和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都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傢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對於憲法、法律的條文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進行解釋(見法的解釋)。

  ③ 立法權。除刑事、民事、國傢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外,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修改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有權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④ 決定、任免國傢機關工作人員。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⑤ 監督國傢機關的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都必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受其監督。

  ⑥ 決定國傢重大問題。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傢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如果遇到國傢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有權決定戰爭狀態的宣佈;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

  ⑦ 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傢的勛章和榮譽稱號;決定特赦。

  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常務委員會的工作程序 主要是舉行會議,討論和決定各項重要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1次,由委員長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派主任或者副主任1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幹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內部組織機構,是從代表中選舉產生的、按照專業分工的工作機關。專門委員會不是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傢機關,而隻是幫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進行工作的一種輔助性組織。

  專門委員會可以分為常設性與臨時性兩類。前者是主要的,任期與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1982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臨時性委員會是按照某項特定的工作需要而臨時組成的。這種委員會在該項特定的工作完成之後,即不存在,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成立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組織對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這也是一種臨時性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議案。例如民族委員會分工負責協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關於民族事務方面的議案和其他議案中有關民族事務的部分;審議民族自治地方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自治條例;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民族事務的議案和意見;研究民族問題等。其他專門委員會各就專業范圍審議和擬訂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各專門委員會有權要求有關的國傢機關提供必要的材料,有權要求有關國傢機關的負責人員出席委員會會議說明情況和回答問題。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任命專傢若幹人為顧問;顧問可以列席專門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他們代表著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全國人民的利益和意願,來自人民,向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為人民服務。代表受人民的委托,按期參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他們可以向會議提出議案;可以對提交給會議審查的議案進行討論,發表意見,參與表決,以多數票通過法律案,共同決定國傢機關領導人員的人選和決定國傢生活中的重大問題。代表可以向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提出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人身自由受到特殊保護,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會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參加會議期間發表意見的自由受到特別保護。1982年憲法規定,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此外,代表在出席會議,或者在執行其他屬於代表職務的時候,國傢根據實際需要給以物質上的便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傢秘密,並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貫徹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可以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按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本單位選出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