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第3屆大會通過的關於人權保護的文獻。1946年6月,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第68條規定建立瞭人權委員會。1948年6月人權委員會起草瞭世界人權宣言草案,同年第3屆聯合國大會以48票贊成、0票反對、8票棄權通過。

  宣言共30條,第1~2條表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並有權享受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第3~21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免於淪為奴隸和不受奴役;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在法律上擁有的權利;關於傢庭、私生活、婚姻、通信、住宅、遷移的權利;擁有財產的權利;思想、良心和宗教、意見和表達意見的自由;集會結社的自由;參與治理和平等機會擔任公職的權利等。第22~27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包括: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工作和休息的權利;享受維持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的權利;參加社會文化生活的權利。第28~30條中承認:人人有權要求一種能使上述權利和自由得以充分實現的社會和國際秩序,並強調個人對社會負有的責任和義務。

《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是政治性文獻,不具有國際法的效力,各國並不承擔法律上的義務。宣言在人權觀念上沿襲瞭西方的傳統,以保護個人權利為主旨,對於《聯合國憲章》宣佈的“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未作任何規定。然而宣言是聯合國通過的第一個國際人權保護文獻,有關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規定超出瞭原西方各國憲法規定的人權內容,對於以後聯合國和各地區的國際組織制定國際人權保護公約,以及對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獨立的國傢制定憲法,都產生瞭深遠影響。1950年聯合國大會決定每年的12月10日作為世界人權紀念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