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調整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建立、終止及生產經營管理中發生的各種關係的法律規範。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同月8日公佈生效。共15條。該法的制訂,是為瞭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吸收外國投資,與外資合營某些雙方認為有利的企業,以擴大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

  該法的基本精神是:①依法保護外國合營者在合營企業的投資、應分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②外國合營者作為投資所提供的技術和設備,必須確實是適合中國需要的的先進技術和設備;③合營企業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國法律和有關條例的規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主要內容 ①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決定批準或不批準。經批準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②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③合營各方可以現金、實物、工業產權等進行投資;外國合營者如果有意以落後的技術和設備進行欺騙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中國合營者的投資,可包括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各項投資應在合同和章程中規定,其價格(場地除外)由合營各方評議商定;在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④合營各方按註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合營者的註冊資本如果轉讓,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⑤合營企業設董事會,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規定,並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會的職權是按章程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包括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中國合營者擔任;副董事長一人或二人,由外國合營者擔任。正副總經理(或正副廠長)由合營各方分別擔任。⑤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後,扣除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註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合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合營企業經稅務機關批準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四、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外國合營者將分得的凈利潤用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時,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⑥外國合營者分得的凈利潤,在合營企業期滿或者中止時所分得的資金以及其他資金,可按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貨幣,通過中國銀行按外匯管理規定匯往國外。外籍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按中國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可通過中國銀行按外匯管理規定匯往國外。⑦合同期限,可按不同行業、不同情況,由合營各方商定。合同期滿後,如各方同意並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批準,可延長期限。合同期滿前,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可提前終止合同。但如果因違反合同而造成損失的,應由違反合同的一方承擔經濟責任。⑧合營各方發生糾紛,董事會不能協商解決時,由中國仲裁機構進行調解或仲裁,也可經合營各方協議由其他仲裁機構仲裁。

  為瞭便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順利實施,陸續制訂和實施瞭一些與之有關的法律,如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此外,國務院公佈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外匯管理條例》和《關於對外國公司、企業從中國取得的收入征收所得稅的規定》。財政部也公佈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和《個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1983年 9月26日國務院頒佈,全文16章,118條,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具體化。它體現瞭中國政府對利用外資、舉辦合營企業進一步放寬政策的精神,體現瞭對合營雙方平等互利的原則。《條例》規定合營企業是中國的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這就賦予合營企業以更加明確的法律地位,為它的建立和發展提供瞭充足的法律依據。《條例》對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審批程序,它的協議、合同和章程、組織形式、出資方式和經營權利,董事會的職權,勞動管理和工會,它的主管部門,以及合營各方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調解和仲裁等,都作瞭明確的規定,這就使中國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法規更為具體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