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自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後,隨著政治形勢的變化,陸續制定過許多部憲法,包括:1791年憲法,1793年憲法,1795年憲法(共和第三年憲法),1799年憲法(共和第八年憲法),1801年憲法(共和第十年憲法),1803年憲法(《共和第十二年元老院整體決議案》),1814年憲章,1830年的七月王朝憲法,1848年憲法,1852年憲法,1875年憲法,1946年憲法和1958年憲法。其中,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是:

  1793年憲法 由雅各賓派控制的國民公會所制定,經公民投票通過,又稱《雅各賓憲法》。它是法國第一部比較完整地體現資產階級政治要求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小資產階級和工人農民利益的憲法。由於內亂外患頻仍,局勢緊急,這部憲法沒有付諸施行;但是,它所包含的資產階級民主原則,對許多國傢有深遠影響。全文分兩部分:人權宣言和憲法正文。人權宣言以1789年的《人權宣言》為基礎,作瞭某些修改,由17條增至35條。主要內容為:宣佈社會的目的為共同幸福,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安全和財產;明文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和平集會、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受教育和受社會救濟的權利,有選舉立法會議議員和復決法律的權利,特別是有請願、反抗壓迫、起義以至處死篡奪主權者的權利;揭示資產階級法治原則,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適應,無罪推定,公民不受非法控告、逮捕和拘禁等;確立財產私有制,承認公民有隨意享受和處理其財產、收入、勞動成果和實業成果的權利,保障雇傭契約關系。憲法正文共124條,主要內容為:確立三權分立制度,設立立法議會、執行會議和大理院,分別執掌立法、行政和司法最高權力。立法議會按人口平均數額直接選舉產生,議員有充分議事自由,不因在議會上發表的意見而受追訴,任何議員除屬於現行犯外,非經議會同意不得逮捕。執行會議由立法議會從郡議會推薦的候選人中間間接選舉產生,向立法議會負責。大理院由郡議會推舉的選舉人組成選舉團選舉產生;法院一律審判獨立。1793年憲法還取消瞭選民的財產資格限制,擴大瞭選民范圍。

  1848年憲法 是巴黎工人六月起義失敗後資產階級共和派所控制的立憲議會為鞏固資產階級專政而制定的憲法。它所建立的國傢機構具有現代資產階級民主共和政體的許多特點,但賦予總統以較大權力,為後來的帝制復辟準備瞭條件。主要內容為:宣佈國傢為民主共和國,公民有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教育、信仰和請願等自由權,但其行使受國傢的監督,不得影響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私有財產”和“社會秩序”;設立一院制的國民議會,由普遍、直接和秘密選舉產生,連選可連任,不受其他機關監督和不得解散,擁有立法、宣戰、媾和和批準條約的全權;總統為國傢元首和最高行政長官,普選產生,4年一任,掌握軍政大權,可不經國民議會同意而任免一切官吏。這部憲法施行期間很短,隨著國民議會被代表金融資產階級和大地主、主張帝制的秩序黨所掌握,以及路易·波拿巴專制權力的擴大,1852年又通過瞭向公開復辟帝制過渡的新憲法。

  1958年憲法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法國制定瞭1946年憲法。至1958年,戴高樂政府為適應國內外新形勢,制定此憲法。經公民投票通過,一般稱《第五共和國憲法》或《戴高樂憲法》。1960、1962、1963、1974和1976年先後作瞭某些修改,系現行憲法。全文共分15章,92條,比較特殊的內容是:①建立法蘭西共同體,由法蘭西共和國與它原來的一些殖民地附屬國組成,以維持法國與它們的特殊聯系。成員國通過協議方式宣佈獨立後仍不脫離共同體,非成員國也可通過協議方式參加共同體而不喪失其獨立國地位。成員國享有自治權,但對外政策、國防、貨幣、戰略物資政策等由共同體統籌。②擴大總統職權。就行政與立法關系而言,法國現行制度兼有議會制和總統制的特色。總統由普遍直接選舉產生,任期7年。其權力包括:任免總理、政府成員和其他重要官員;主持內閣會議,代表並主持共同體;要求議會復議已通過的法律或其中的某些條款;根據政府或議會兩院的建議將某些法律草案交付公民復決;在與總理和兩院議長磋商後宣佈解散國民議會,重新選舉;在形勢需要時與總理、兩院議長和憲法委員會主席磋商後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③詳細規定議會的組成、職權和工作程序。議會分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前者由普選產生,後者由各地代表組成的選舉團間接選舉產生。總理向議會負責。議會每年舉行兩期會議,會期各為10~12周。除非總理或十分之一議員要求秘密進行,兩院會議一律公開,會議紀錄全文公佈。議員不因履行職務時所發表的意見或所投的票而受追訴、搜查、逮捕、拘禁或審判。④為統籌和仲裁全國各類事務,設立憲法委員會、最高司法會議、特別高等法院和經濟與社會委員會等機構,並且保留權力頗大的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