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指由一個國傢的全部現行法律規範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繫的統一整體。任何一個國傢的各種現行法律規範,雖然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性質不同,具有不同的內容和形式,但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經濟基礎上,反映同一的階級意志,受共同的原則指導,具有內在的協調一致性,從而構成一個有機聯繫的統一整體。在統一的法的體系中,各種法律規範,因其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性質不同,而劃分為不同的法的部門,如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經濟法、婚姻法、民事訴訟法,等等。在在各個法的部門內部或幾個法的部門之間,又包括各種法律制度,如所有權制度、合同制度、公開審理制度、辯護制度等。制度與制度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既存在差別,又相互聯系,相互制約,於是形成一個內在一致的統一整體。

  任何一個國傢的法律,不論其表現形式如何,都有其一定的體系。它歸根結柢由一定的經濟關系所決定。建立在同一類型經濟基礎上的法,有基本上相同的法的體系(見法的類型)。但每個國傢不同的歷史傳統、民族特點和文化發展水平,對法的體系的形成和發展也產生一定的影響,因而同一類型的法的體系中,不同的國傢的法的體系又往往具有各自的特點。

  法的體系和“法系”的含義不同。法的體系表明一個國傢法律規范的統一、區別、內在的聯系和協調一致性。法系是指根據各國法律的特點和歷史傳統的外部特征,對法律進行的分類。通常是把具有一定特點的某一國的法律同仿效這一法律的其他國傢的法律,劃為同一法系。如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等。

  法的部門 對一國現行法律規范按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及與之相適應的調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一種分類。它體現一國法律規范的內部結構,是組成法的體系的基本因素。法的部門的劃分不是由人們的主觀意志決定的,主要是由需要法律規范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多樣性的客觀存在決定的。一國的法的體系中法的部門的劃分也並不是固定的、一成不變的。隨著新的社會關系的產生和發展以及調整這種關系的新的法律的不斷制定,也必然會出現新的法的部門。

  按照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所劃分的法的部門,也不是截然分開的,因為社會關系各個方面相互聯系交錯,反映在法的部門之間,也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一種社會關系可能通過幾個法的部門來調整,同樣一個法的部門除調整其主要對象之外,還可能調整其他社會關系。例如經濟關系,就不止一個法的部門來調整:其中大部分由經濟法和民法來調整,但也有的歸行政法、勞動法等來調整。至於哪一部分經濟關系由哪一個法的部門調整,這同調整社會關系的調整方法有密切聯系。雖然調整方法不是劃分法的部門的主要依據,但是離開調整的方法,也不能正確地劃分法的部門。

  中國社會主義法的體系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並日趨完善。中國的法的部門大致有: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經濟法、勞動法、婚姻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組織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