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法在完成自己的歷史使命後因無必要而自行消亡。社會主義法是最後一種類型的法,社會主義法的消亡也就是法的最後消亡。法和國傢既非自有人類社會以來就有,亦非永遠存在,而是階級社會所特有的歷史現象。到瞭無階級的共產主義社會高級階段,法將隨著國傢的消亡而消亡。

  法隻有在具備瞭一定條件的時候才會消亡。法消亡的條件也就是國傢消亡的條件,即:①政治上,國內階級、階級鬥爭和階級差別已經消滅,國際帝國主義也已經消滅,從而使任何階級的壓壓迫工具成為多餘而喪失存在的必要。②經濟上,徹底消滅瞭私有制,建立瞭單一的共產主義全民所有制,生產力得到極大的發展,為社會提供極其豐富的產品,實行“各盡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原則,徹底消除瞭人們之間事實不平等的經濟根源。③思想上,全體人民具有高度的共產主義覺悟和文化素養,整個社會成為具有高度精神文明的共產主義社會。

  列寧在講到國傢消亡時說:“它顯然是一個很長的過程”,“它既表明瞭過程的漸進性,又表明瞭過程的自我性”(《列寧選集》第3卷,第243、247~248頁)。同樣,法的消亡也將是一個長期的、漸進的、自發的過程。正象社會主義國傢組織在消亡過程中將逐漸失去其政治性質,發展為共產主義的生產者自由平等的聯合體那樣,社會主義法律規范在消亡過程中也將逐漸失去其政治性質,轉化為共產主義的社會規范。遵守這些規范已成為人們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習慣,而不需要專門的強制機關來保證。這些規范將與共產主義道德規范及其他共同生活準則,構成整個共產主義規范體系。

  法的消亡是遙遠的將來的事情,現在沒有可能也沒有必要來預測消亡的具體日期和具體形式。在社會主義國傢,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正是為未來的國傢和法的消亡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