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法院組織劃分為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兩大系統。普通法院中的低級法院按民事、刑事區分。除重罪法院外,一律不設陪審官。檢察官配屬於一定的法院,屬司法部管轄。

  普通法院系統 包括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其中屬於民事法院的有初審法院和大審法院,屬於刑事法院的有違警法院、輕罪法院和重罪法院。

  初審法院 負負責審理訴訟標的在5000新法郎以下的民事案件,兼理某些有關勞動法、農業法和選舉法的爭議。由1名法官獨任審理。此外,設有由雇主和職工選出同數業餘法官組成的勞資仲裁法庭以及由工商業主選舉產生的商事法庭等,分別處理各該類爭議。

  大審法院 負責審理訴訟標的超過5000新法郎的民事案件,還受理不服初審法院或法庭判決的上訴案件。但不服初審法院的判決,也可直接上訴至上訴法院。

  違警法院(或譯警察法院) 負責審理法定刑為兩個月以下徒刑或2000新法郎以下罰金的犯罪案件,由1名警察法官獨任審理。

  輕罪法院(或譯矯正法院) 負責審理法定刑為兩個月至5年徒刑或2000新法郎以上罰金的犯罪案件,由3名法官合議審理。

  重罪法院(或譯巡回法院) 審理法定刑為 5年以上徒刑、苦役或死刑等重罪案件。其訴訟程序較為復雜,隻受理經上訴法院起訴庭審查同意起訴的案件,由3名法官和9名陪審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每年定期開庭,不屬常設法院,其判決不得上訴,但可就法律問題申請最高法院復議。

  上訴法院 民事、刑事案件的上訴審法院,但重罪案件除外。上訴法院根據原審筆錄和律師陳述進行審理,可以推翻原判決,制作新判決。

  國傢安全法院 於1963年設立,由政府指派3名法官和2名將校級軍官組成,法官任期2年,負責審理和平時期的顛覆活動案件以及司法部長以政治罪為由指定其審理的案件。

  最高法院 普通法院的最高審級,但隻復議法律問題,不審理事實,不制作新判決。在發現原判有重大法律錯誤時,案件即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的另一法院重審;也可部分維持原判,隻將其餘部分發交重審。

  行政法院系統 由法國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後設立的行政監督和咨詢機關演變而來,1799年憲法正式賦予它以司法權。行政法院擔負兩項任務:①就現行法律和行政法令向行政部門作出解釋,提供建議和擬訂草案,屬行政職能;②審理行政機關之間的糾紛和公民對行政機關的控告,屬司法職能。行政法院分為兩級,即最高行政法院和各省所設的27個行政法庭。審理時主要以行政法令和該院長期積累的判例為依據。行政法院系統還設有一些專門行政法庭,如審計法院和處理國傢補助金糾紛的法庭等。

法國法院組織示意圖

  爭議法院 處理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兩系統間關於管轄權的爭議。其成員共9人,包括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各自選出的3名法官、上屆爭議法院選出的兩名法官以及司法部長。除司法部長外, 其他成員任期均為3年。爭議法院除裁決案件由哪一系統法院管轄以外,還可以對兩系統法院所作相互沖突的判決案件進行重審。

  特別高等法院 根據憲法規定,還設有獨立於上述兩系統之外的特別高等法院,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各選出12人組成,專門審理總統所犯的叛國罪和政府部長在執行職務期間所犯的刑事罪和危害國傢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