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紀德國古典哲學傢G.W.F.黑格爾研究傢庭、市民社會、國傢及法、道德等觀念形態的著作。從他的哲學體系來說,這裏論述的是“精神哲學”的第二階段──“客觀精神”的內容。原為講稿,後整理成書,於1821年出版。中文本由范楊、張企泰譯,1961年商務印書館出版。

  黑格爾從唯心主義出發,認為自由意志是法的本質,全部法哲學敘述的就是自由意志在個人及社會生活中逐漸實現的過程。法哲學的第一部分是“抽象法”。在這裏,自由意志體現為個個人對外物的關系,也就是個別人的特殊意志。它通過“所有權”表現出來,然後以“契約”的形式轉移,最後則由於“不法和犯罪”而與其他的特殊意志相對立。這3個階段構成“抽象法’的整體,總的特點是自由意志借外物以實現自身。法哲學的第二部分是“道德”。總的特點是自由意志在人的內心中實現,成為道德意志。這個實現過程也經歷瞭3個階段:①在“故意和責任”階段,由於意志與外部世界之間存在著不斷的緊張狀態和一定的距離,因而並不能達到完全的自由,從道德上來說,意志隻能對出於它的故意而作出的行為負責。②在“意圖與福利”階段,主觀意志的目的與其行為的客觀結果達到瞭統一。③在“良心與善”的階段,由於意志已經擺脫瞭個人的主觀目的或動機,而以道德本身為目的,追求善的實現,所以它已經成為具有普遍性和無限性的良心。當良心達到主觀與客觀的統一時,道德便轉化為倫理。在“倫理”階段,自由意志既通過外物,又通過人的內心,得到充分的實現,成為倫理精神。這個過程也分為3個階段:①直接的、自然的倫理精神表現為以“愛”為根據,以婚姻為基礎的“傢庭”。②當這種直接的、自然的倫理精神解體、分化時,社會倫理實體就由傢庭發展為“市民社會”。在這裡,各個成員是獨立的,他們通過自身的需要,通過保護人身和財產的法律制度,通過維護他們的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聯合體。在這種聯合體中,每個成員與整體並不能達到有機的、和諧的統一,因而這種聯合隻具有形式的普遍性。③倫理精神發展的最高階段表現為“國傢”。國傢使每個成員具有客觀性、具體性和倫理性,從而獲得真正的自由。

《法哲學原理》中譯本

  黑格爾不懂得社會現象的物質原因,把自由意志作為社會實體和法、道德的根據,從而陷於唯心主義。他神化國傢,表現瞭德國資產階級政治上的軟弱性。在這部著作中,黑格爾對社會生活進行瞭辯證的考察,在諸如哲學的時代性、現實性與合理性的關系、動機與效果的關系、法與道德的關系一系列問題上提出瞭深刻的見解;對封建關系進行瞭批判,明確地主張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的合理性。對此,恩格斯評論說,“當黑格爾在他的《法哲學》一書中宣稱君主立憲是最高的、最完善的政體時,德國哲學這個表明德國思想發展的最復雜但也最準確的指標,也站到資產階級方面去瞭。換句話說,黑格爾宣佈瞭德國資產階級取得政權的時刻即將到來”(《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1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