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邏輯學傢、語言哲學傢,英國科學院院士。他早年就學於牛津大學文契斯特學院,50年代初任伯明罕大學助教,1950~1957年作為研究生在牛津大學萬靈學院攻讀,獲文學碩士學位。1962~1974年任牛津大學數理哲學講師,1967年在哈佛大學作“W.詹姆斯演講”,1979年以來任牛津大學懷克漢講座邏輯學教授。他的主要著作有:《弗雷格:語言哲學》(1973)、《為演繹法辯護》(1973)、《直覺主義基本原理》(1977)、《真理與其他疑難》(1978)、《天主教教信仰與世界秩序》(1979)、《弗雷格哲學解說》(1981)。

  杜麥特在西方哲學界以研究G.弗雷格聞名。他推崇弗雷格為“語言哲學之父”,說弗雷格是哲學史上可與古希臘亞裡士多德和18世紀德國I.康德齊名的“最重要的哲學傢”。他認為弗雷格用“意義理論”代替認識論作為全部哲學的出發點和基礎,把註意力從獲得觀念的心理過程轉向分析觀念的呈現──語言使用,從而導致瞭哲學方法上的革命。

  杜麥特基本上贊同弗雷格的實在論理論和數理哲學上的柏拉圖主義(見柏拉圖)。這種實在論語義學認為,對任何一類給定的陳述句來說,都存在一種獨立於我們認識之外的實在,它決定著這些陳述的真或假,而不管我們能否發現這些真值。在杜麥特看來,接受每一陳述都是確定的或真或假的二值原則,是實在論的必要條件;承認陳述句或真或假均由指稱決定的二值語義學,則是其充分條件。他把語義學和意義理論加以嚴格區分,認為語義學旨在揭示真陳述句的值如何按照該陳述句的內在結構而決定;意義理論則要弄清掌握並使用某種語言意味著什麼。他指出,語義學為意義理論提供基礎,意義是語義值呈現的方式,某一語言表達式具有什麼樣的語義值,可用它具有某種特定的意義來說明。這種以實在論的二值語義學為基礎的意義理論是一種真值條件意義論,即把握一個句子的意義就在於認識該句子為真所必備的條件,語言表達式的意義就是理解該表達式的人所必須認識的東西,意義理論旨在揭示出這種認識。因此,實在論意義理論假定語言使用者具有某種認識能力,即有直接認識使一個句子為真的條件是否具備的能力。杜麥特指出,意義理論含有認識論因素,它不能免除形而上學(認識論)的污染,因為意義問題歸根結柢是一個認識問題。他進一步指出,直接認識有賴於認識主體與對象的直接聯系,但是這種直接聯系很難從哲學上得到合理說明。

  杜麥特還對意義理論作瞭如下規定:①意義理論應該與原子或分子的語言觀相一致,對語言行為給予系統的、有層次的說明,反對整體論;②它必須是完全徹底的,不能停留於指出某一表達式與另一表達式有相同意義,而要發現該表達式的獨立意義;③意義理論應該采用豐富的形式,而不能簡單地指出某一專名有什麼樣的指稱,它應該揭示這一專名的承擔者所必須滿足的條件,即必須說明為瞭理解某一表達式的意義應該知道些什麼,以及怎樣才算知道瞭這些東西。

  杜麥特肯定語言是一種社會現象,認為“語言分工”是任何語言的共同特點。他指出,有的語詞隻能用專有的技術性意義標準去判別,如“氨基酸”;有的隻能用日常意義標準去判別,如“粘”;有的則需要同時使用以上兩種標準,如“黃金”。但這並不排斥意義與知識的密切聯系,因為意義是由整個語言共同體的實踐賦予語言表達式的,與意義相關的知識則由共同體全體擁有,某類知識隻要能通過必要的專傢鑒定,就可以被視為屬於共同體所有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