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1991年蘇聯最高國傢權力機關。

  沿革 1988年6月蘇聯共產黨第十九次代表會議通過《關於蘇聯社會民主化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決議,提出改革最高國傢權力機構,成立蘇聯人民代表大會,以擴大權力機關的代表性,使蘇聯最高蘇維埃能經常行使立法權。同年12月,蘇聯第十一屆最高蘇維埃第十二次非常會議通過瞭蘇聯憲法修正案,規定設立蘇聯人民代表大會作為蘇聯最高國傢權力機關,將原來的最高國傢傢權力機關蘇聯最高蘇維埃改為蘇聯國傢權力的常設立法、發佈命令和監督機關。1989年5月25日第一次蘇聯人民代表大會召開,蘇聯新的最高國傢權力機關正式誕生。1991年 蘇聯8.19事件後,9月2~5日第五次蘇聯非常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會議通過的關於過渡時期蘇聯國傢權力機構和管理機構法規定,將蘇聯最高蘇維埃改組為兩院制議會,作為在新憲法和新的權力機構產生之前蘇聯的最高代表制權力機關。至此,蘇聯人民代表大會體制被取消。 組成 蘇聯人民代表大會由經民主選舉產生的2250名人民代表組成。其中,750名代表按人口比例從地區中選出,每257300名選民中產生1名代表;750名代表從民族地區按下述定額選出:每個加盟共和國選出32名代表,每個自治共和國選出11名代表,每個自治州選出5名代表,每個自治專區選出1名代表;其餘750名代表從蘇聯全國性社會團體中選出。蘇聯總統、副總統、蘇聯內閣成員、蘇聯各部部長、各國傢委員會主任、蘇聯最高法院院長和審判員不能當選為蘇聯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四次蘇聯人民代表大會會場(1990年12月)

   職權 蘇聯人民代表大會作為蘇聯最高國傢權力機關,有權審議和解決屬於蘇聯權限內的一切問題。屬其專有的權限有:①通過和修改蘇聯憲法;②通過有關屬於蘇聯權限內的民族國傢制度問題的決定;③確定蘇聯國傢邊界,批準修改加盟共和國之間的邊界;④確定蘇聯對內對外政策的基本方針;⑤批準蘇聯國傢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遠景國傢計劃和重要的全聯盟計劃;⑥選舉蘇聯最高蘇維埃和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⑦批準蘇聯最高法院院長、蘇聯總檢察長、蘇聯最高仲裁法院主席;⑧根據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的提名,選舉蘇聯憲法監督委員會;⑨廢除蘇聯最高蘇維埃通過的法令;⑩通過舉行全民公決的決定。

  蘇聯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蘇聯最高蘇維埃召集,其例會每年召開一次。但根據蘇聯最高蘇維埃的動議,根據蘇聯最高蘇維埃兩院中的一院、蘇聯總統、1/5以上蘇聯人民代表的提議,或根據加盟共和國最高國傢機關的動議,可以召開非常會議。第一次會議由負責蘇聯人民代表選舉事宜的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席主持,以後的會議由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主持。會議通過的法律和決議必須取得全體人民代表的多數票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