隸屬於蘇聯總統的執行和發佈命令的機關。它是蘇聯最高國傢管理機關。1990年12月根據第四次蘇聯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關於修改和補充蘇聯憲法的法律,由蘇聯部長會議演變而成。1991年 蘇聯8.19事件後,8月28日蘇聯最高蘇維埃非常會議通過瞭對蘇聯內閣不信任案,蘇聯內閣被解散。

  組成 蘇聯內閣由蘇聯總統根據聯邦委員會的意見並經蘇聯最高蘇維埃同意組織產生。由總理、副總理和各部部長組成。總總理由蘇聯總統提名經蘇聯最高蘇維埃批準任命,內閣其他成員也須經蘇聯最高蘇維埃同意。蘇聯各共和國政府首腦可以參加內閣工作,並擁有表決權。內閣對蘇聯總統和蘇聯最高蘇維埃負責,向蘇聯最高蘇維埃報告工作,一年不少於一次。蘇聯最高蘇維埃可以對內閣表示不信任,從而使內閣辭職。蘇聯總統經蘇聯最高蘇維埃同意,有權解除總理和內閣成員的職務。

  職權 根據蘇聯憲法的規定,蘇聯內閣有權解決屬於蘇聯管轄的國傢管理問題,主要職權有:①同各共和國一起執行統一的財政、信貸和貨幣政策;制定和執行聯盟預算,實施全聯盟經濟計劃;設立跨共和國發展基金及消除自然災害和慘禍後果基金。②同各共和國一起管理國傢統一的燃料動力和交通系統;管理國防企業、宇宙研究、郵電、情報、氣象、大地測量、制圖、地質、計量和標準化等聯盟系統;執行在自然保護、生態安全和自然資源利用方面協商一致的政策。③同各共和國一起實施食品、保健、社會保障、居民就業、關心婦幼、文化和教育、基礎科學研究和推動科學技術進步的全聯盟計劃。④通過國傢防務保障和國傢安全措施。⑤實施蘇聯對外政策,調整蘇聯對外經濟活動,協調各共和國的外交活動和對外經濟活動、海關業務。⑥實施同各共和國在保障法制、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保護財產和公共秩序、同犯罪現象作鬥爭方面協商一致的措施。⑦統一管理和安排蘇聯各部和它所管轄的其他機構的工作。

  蘇聯內閣根據並為瞭執行蘇聯法律、蘇聯人民代表大會和蘇聯最高蘇維埃的其他決議、蘇聯總統命令,有權頒佈決定和命令,其決定和命令在蘇聯全境必須執行。

  蘇聯各部 蘇聯內閣所屬的部門國傢管理機關,其工作由蘇聯內閣統一領導。蘇聯的部分為兩類:一類是全聯盟的部,隻在蘇聯設立。它直接領導或通過其設立的機關管理其所屬部門。另一類是聯盟共和國的部,既在蘇聯設立,也在加盟共和國設立。它通常通過加盟共和國同名稱的部實行管理。蘇聯各部在自己的權限范圍內有權發佈文件,並可以組織和檢查文件的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