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型論中關於形式語言表達能力的一種研究。在這種研究中,影響較大的有A.帕多瓦、A.塔爾斯基和E.W.貝特等人。可(不可)定義性概念在遞迴論和公理集合論(見集合論)中被廣泛使用,其中有不少特殊的可定義性概念及有關結果,如遞迴論中的分層理論,公理集合論中的可構成集等。

  設u是形式語言L的一個模型,au的一個元素,如果存在L中一個式子φ(x),使a>u中唯一的適合φ(x) 的元素,則稱au中的可定義元素,否則稱au中的不可定義元素。類似的還可以給出可(不可)定義的函數、集合等概念,它們都可被包含在下述的“可(不可)定義謂詞”概念中。設P(x1,...,xn)是u上的一個謂詞,如果存在L中一個式子φ(x1,...,xn),使對u中任何元素a1,...,an都有:P(a1,...,an) 成立當且僅當φ(x1,...,xn)在u中為真,則稱P(x1,...,xn)為在u上可定義的謂詞;否則稱P(x1,...,xn)為在u上不可定義的謂詞。在一般情況下,並不提出特定的模型u,而是在形式語言中討論可定義性概念。設L是一個形式語言,PP'是L之外的兩個不同的n元謂詞符號,∑(P)是語言 L∪{P}中的一組語句,∑(P')是語言L∪{P'}中相應的語句組。①如果在 ∑(P)∪∑(P')的每一模型中都有  (∀x1,...,xn)[P(x1,...,xn)↔P'(x1,...,xn)]成立,則稱 ∑(P)隱含地定義瞭謂詞P。②如果存在L中一個式子φ(x1,...,xn),使在∑(P)的每一個模型中都有

  (∀x1,...,xn)[P(x1,...,xn)↔φ(x1,...,xn)]成立,則稱∑(P)明顯地定義瞭謂詞P

  由以上定義可以看出,如果∑(P)明顯地定義P,則它也隱含地定義P。所以,如果要說明某一組語句∑(P)不能明顯地定義P,隻需說明 ∑(P)不能隱含地定義P就夠瞭,換句話也就是說,隻需找到∑(P)∪∑(P')的一個模型,在其中PP'有不同的解釋就夠瞭。這一方法稱為帕多瓦方法。在這方面,貝特在帕多瓦和塔爾斯基的工作基礎上進一步證明瞭:∑(P)隱含地定義P當且僅當∑(P)明顯地定義P。從而表明,如果∑(P)不能明顯地定義P,則這種不可定義性必能用帕多瓦方法來說明。

  在具體模型中的不可定義性方面,塔爾斯基有一個關於自然數系統中真語句集不可定義性的著名定理,其內容如下:令語言 L={+,·,S,O},取L的模型

=(N,+,·,S,O),其中 N為自然數集,S為“後繼”運算,考慮L中一切在 中為真的語句的集合T,通過適當的有效編碼,就可以把 T看作N的子集。塔爾斯基定理是說:T是不可定義的。該定理與關於 的判定問題的不可解性有一定聯系。

  80年代以來,在模型論中對於模型的范疇性,也就是它的完備理論的范疇性,有較多的研究,從性質上說,這是一種關於可定義性的廣義研究。例如,有理數域不是埲 -范疇的,其含義是:在可數無限域范圍內,有理數域不能用關於它的一切一階真語句所成的集合唯一地刻劃;又如,復數域是埌 -范疇的,其含義是:在基數為埌的無限域范圍內,復數域可以用關於它的一切一階真語句所成的集合唯一地刻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