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身體自由。指公民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狹義的人身自由僅指公民的身體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限制、監禁、逮捕或羈押的權利。廣義的人身自由還包括與人身緊密聯繫的人格尊嚴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

  英國1215年的《大憲章》最早出現瞭自由民和貴族人身不受侵犯的規定。1628年英國《權利請願書》將人身自由賦予所有臣民。其後,各國憲法和法律都有保護人身自由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亦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和誹謗;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人身自由的要義是尊重公民的人身,司法機關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剝奪或限制違法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杜絕隨意捕人、監禁、搜身等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