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中世紀哲學傢。愛爾蘭人。他的早年和晚年活動都無文獻記載。隻知他在845年左右去法國,在法蘭克王禿頭查理的宮廷學校任教達25年之久。傳說他後來回到英格蘭,在那裏去世。

  愛留根納的主要著作《論預定》約於851年寫成,受到855年瓦倫斯宗教會議和859年郎格雷宗教會議的譴責。《論自然的區分》約於862~866年間寫成,1225年受到教皇霍諾留三世的譴責。他翻譯瞭偽狄奧尼修的著作,取名為《大法官書》,這部著作影響瞭基督教多年年。

  愛留根納的哲學和神學理論主要來自新柏拉圖主義,他認為人的靈魂是神的影像,一切存在都淵源於邏各斯。但神是深奧莫測的,非人的思想所能認識。對於神隻能采取“否定的神學”的方法加以認識,即神既不是這,也不是那,神是不能規定的。總之,神是不可能通過肯定的方法加以表達的,對人來說,神是難以直接理解的。

  愛留根納主張綜合和分析的思維方法。他在《論自然的區分》中提出,神就是總體;神創造一切而又超越一切,一切最終又都復歸於神;神及其創造物的總體就是“自然”。他把自然區分為4種形式:①自身非被創造但卻創造它物的自然,它就是作為一切存在的最初原因的神;②自身被創造而又能創造它物的自然,它就是神的“理念”、萬物的形式或本質;③自身被創造卻不能創造它物的自然,即宇宙間的自然萬物;④自身非被創造也絕不創造它物的自然,即作為一切事物歸宿的目的的神。這樣,神包羅萬象,萬物是神的部分,神與萬物不同,但同時又在萬物之中。這些觀點十分接近泛神論。從神學的角度來說,其中包含著一切都能得救的理論,從而也就否定瞭基督教關於魔鬼“永恒詛咒”的教義,因此受到當時傳統思想代表人物的攻擊。他的哲學思想對中世紀哲學產生瞭很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