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機構的組成部分。

  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每屆任期4年。“文化大革命”時期,國傢主席長期空缺。1975和1978年憲法沒有規定設置國傢主席。1982年憲法恢復瞭國傢主席的設置。

  1982年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45周歲的中華人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5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2屆。國傢主席的職權有: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傢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戒嚴令,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國傢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可受主席委托代行主席的部分職權。國傢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繼任;副主席缺位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正、副主席均缺位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國傢主席、副主席行使職權至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職為止。

  歷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及在職時間是:毛澤東(1954年9月~1959年4月),劉少奇(1959年4月~1969 年11月),李先念(1983年6月~1988年4月),楊尚昆(1988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