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資產階級革命後,英國逐步成為君主立憲制國傢,其政治制度以議會內閣制為核心,以兩黨制、常任文官制以及地方自治為主要特點。它對其他資本主義國傢政治制度的建立產生瞭很大影響。

  沿革 1066年諾曼人征服英國後,逐漸建立起早期封建中央集權君主制。國王是全國最大的領主,貴族處於附庸地位,禦前會議(見英國禦前會議)是國王行使統治權的主要機關。12世紀金雀花王朝亨利二世(1154~11899年在位)改革奠定瞭英國中央行政管理機構的基礎,使封建政治制度更趨完善。1215年大貴族發動起義,用武力強迫國王約翰(1199~1216年在位)簽署《大憲章》。《大憲章》確認瞭封建貴族和教會僧侶的特權,限制瞭國王的權力,這對以後英國政治制度的發展有著深遠影響。1258年大貴族於牛津召開會議,通過瞭限制王權的《牛津條例》。1265年S.de孟福爾召集有僧侶貴族、騎士、市民代表參加的會議。這次會議推動瞭封建等級君主制的形成,並使議會逐步獲得批準或拒絕征收捐稅、用請願方式參加國傢管理和進行立法活動的權力。

  1455~1485年爆發瞭紅白玫瑰戰爭,舊貴族互相殘殺,力量耗盡。戰後,都鐸王朝(1485~1603)建立瞭封建君主專制制。國王掌握全國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權,很少召開議會,議會實際上成為批準國王征收捐稅等事務的禦用機構,樞密院直接對國王個人負責,行使最高統治權力。不過,英國的封建專制並不徹底,它仍保留著議會這一等級代表機關和地方自治制度。

  17世紀中葉,英國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結成聯盟,進行資產階級革命。1649年廢除君主制,實行共和制,建立瞭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聯合政權。1653年O.克倫威爾解散殘餘議會,建立瞭軍事獨裁政權。1660年斯圖亞特王朝復辟,重新建立君主制。1688年“光榮革命”以後,議會於1689、1701年通過《權利法案》、《王位繼承法》,國王、樞密院和貴族院的權力受到嚴格限制。下院逐步成為權力中心,主要行使立法權。18世紀初以後又逐步形成國王不再參加內閣會議,由國王任命下院多數黨領袖擔任首相,並組織內閣等一系列憲法慣例。確立瞭議會內閣制君主立憲政體,國王成為統而不治的虛位元首。議會掌握立法權,內閣擁有行政權並對議會負責。以大法官為實際首腦的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地方仍實行自治制度。19世紀議會選舉制度改革後,擴大瞭人民的一部分民主權利,資產階級兩黨制和文官制度也在這時形成。此後,這套以憲法慣例逐漸形成的政治制度經過多次改革,一直延續至今。

  英國國王 英國憲法規定,英王是英國世襲的國傢元首。從法律上看,英王獨攬國傢大權,但法律規定的“國王不能犯錯誤”原則,使英王須根據他的大臣的建議執行職務。因此,英王並無實權,王權多屬禮儀性的。但是,英王作為國傢統一和團結的象征,仍是英國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政權組織形式 英國采用議會內閣制。根據“議會主權”原則,由下院、國王和上院組成的議會是國傢最高權力機關,主要行使立法權。國王任命下院多數黨領袖擔任首相並由他組閣行使行政權,對議會負連帶責任。雖然立法、行政、司法三個權力機關分別設置,但是,英國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實際上並不分立。因為,內閣作為下院多數黨的代表,可以有效地控制立法。英國政府不設專管司法行政的部門,而由首相提名並經英王任命的大法官以及檢察長和副檢察長主管司法行政。大法官既是最高法院院長、上院議長、內閣閣員,也是執政黨的成員,負有司法、立法、行政的職責。法官均實行任命制。上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是審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訴審級。英國司法機關不具有違憲審查和解釋權,但法院的重要判例具有與法律同等的效力。英國的政權組織關系十分復雜,但在三個權力機關錯綜結合的權力關系中,內閣居於核心地位。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內閣權力擴大,“議會主權”日漸讓位於“內閣主權”(見英國首相、英國內閣、英國議會、英國司法制度)。

  文官制度 英國是最早實行西方文官制度的國傢。19世紀中葉,為克服封建的恩賜官職制的影響和政府官員因兩黨輪流執政而經常變動的弊病,建立瞭這一制度。它把官員劃分為政務官和事務官,確定事務官常任和分類管理原則,並逐步制度瞭官員的任用、培訓、考核、提升、獎懲、工資、福利和退休等一整套的管理制度(見英國文官制度)。

英國政治制度示意圖

  地方政府制度 國傢結構為單一制,地方政府的行政事務由環境事務部主管。由於歷史傳統,在一定程度上實行地方自治,地方各級設有議會和管理委員會。地方議會決定地方政策,但地方議會通過的決議必須取得中央有關部門的批準。法律草案一般要事先征求中央有關部門的意見。管理委員會是地方議會任命的執行機關,主要負責各項事務的具體管理。隨著中央政府幹預社會和經濟職能的擴大,中央政府加強瞭對地方政府的監督和控制,各地方政府執行的通常都是全國性政策。

  選舉制度 公民權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1689年通過《權利法案》後,英國的選舉制度經過1832年《選舉改革法》和1969年《人民代表制法》修改等多次改革逐步完善起來。現規定,凡年滿18周歲,在其選區居住滿3個月的英國公民(軍人為1個月),不分男女均有選舉權。年滿21周歲的英國公民有下院議員被選舉權,但候選人必須交納保證金150鎊,如所得選票不足選區全區選票的1/8,保證金收歸國庫。下院議員選舉實行單名選區制的多數代表制,采用直接選舉的秘密投票方式。但是,自兩黨制形成以來,選舉實際上由兩大資產階級政黨所操縱。

  政黨制度 英國是實行兩黨制最典型的國傢。英國的兩黨是與議會和內閣制同時發展起來的。1832年議會通過《選舉改革法》擴大瞭普選權後,兩大政黨的鬥爭從議會內發展到議會外,逐步形成瞭現代的資產階級政黨和兩黨制度。兩大政黨不僅控制選舉,共同占據議會中絕大多數席位,而且由其中占最多席位的政黨組成政府,使議會和內閣保持議行合一,議會一般處於支持政府的地位。這種制度使英國內閣比實行多黨制國傢的內閣更為穩定(見英國政黨)。

  公民權利制度 實行以“法治”為原則的公民權利制度。憲法和法律沒有列舉公民權利,隻是原則規定“凡不是被法律禁止的事都是可以做的”,而著重對公民權利作瞭具體限制性規定。如1888年的《誹謗法》(修正),1908年的《公共集會法》,1934年的《煽動叛亂法》,1936年的《公共秩序法》等等。同時,輔以人身保護狀制度,以正常法律程序保障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