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3世紀起隨著英國政治的演變,英國憲法由不同年代形成或制定的憲法性法案、法院判決和憲法性慣例構成。它不是由某個專門機構制定的憲法性檔,其制定和修改程式與普通法律一樣,是典型的“柔性憲法”。

  英國憲法主要由3個部分構成:①憲法法案。分為兩類:一是歷史上具有規約性質的重要文件。例如,1215年的《大憲章》,1259年的《人民公約》,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等。《大憲章》又稱《自由大憲章》,是國王在封建領主、教士、騎士和和城市市民的聯合壓力下,不得不作出妥協讓步而署名公佈的法律文書。它限制瞭王權,保障瞭封建領主和教會的特權以及騎士與市民的某些利益。它包含著一個基本思想,即君主的權力不是無限的,其中有些規定是以後指導立法的憲法原則。二是議會立法。包括關於確定國王權力,保障公民權利,推廣普選權,設立法庭和政府行政權等,如1679年的《人身保護法》、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②具有憲法性質的法院判決。如有關法官特權,人民控訴國傢官員,頒發人身保護狀,議會特權的判決等。③憲法慣例。指雖沒有反映在正式的成文法中,但實際上具有憲法效力的習慣或傳統。如英王的一些特權,內閣由下院多數黨組成,首相由英王任命,大臣對議會和國王負連帶責任等,都以慣例的形式表現。

  英國憲法對國傢制度的規定,主要根據3個基本原則:①議會主權原則,即議會擁有最高立法權,議會立法不受限制;②法治原則,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和公民受同樣的法律制約;③慣例原則,即憲法慣例與憲法法案具有同等的憲法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