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政府的核心機構。

  沿革 英國內閣由英國樞密院外交委員會發展而來。17世紀初,由於樞密院人數眾多,英王常在王宮的內室召集外交委員會的部分親信討論決定重大事務。17世紀後期,外交委員會便有“內閣”之別稱,並逐漸代替樞密院,成為實際最高行政機關。它由英王主持,並對英王負責。1688年“光榮革命”後,威廉三世時期,內閣改由下院多數黨組成,並開始轉向對議會負責。1714年德意志漢諾威選選侯喬治一世繼承英國王位。他不懂英語,自1718年後就不再參加內閣會議,而指定下院多數黨領袖R.沃波爾主持。從此,國王不參加內閣會議,而由下院多數黨領袖主持內閣便成為慣例。1742年輝格黨發生內訌,沃波爾內閣因失去議會支持而集體辭職,由此開創瞭組閣政黨必須在議會中占多數並集體負責的先例。1783年,托利黨人W.皮特(小)出任首相,次年因得不到下院支持而提請國王解散下院,並提前大選,選舉中托利黨獲勝繼續組閣,這一作法也成為慣例。到19世紀中期,英國的責任內閣制在憲政實踐中,通過憲法慣例的積累逐步完備並最終形成。

  組成 按照慣例,議會大選後,即由英王召見多數黨領袖,任命其為首相並授權組閣。該黨領袖與本黨其他領導人會商後,從本黨議員中提出閣員名單,請英王任命。根據1937年《國王大臣法》規定:大臣分閣員大臣和非閣員大臣。參加內閣的閣員大臣隻是政府中的部分大臣,閣員人數由首相確定,組成人數經常變動。1939年前基本上全體大臣都參加內閣。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內閣人數一般在20人左右。參加內閣的除首相外,通常有外交、國防、財政、內政等重要部門的大臣,不擔負某一具體部門首長的大法官、樞密院院長、掌璽大臣,主管地區事務的蘇格蘭事務大臣、威爾士事務大臣、北愛爾蘭事務大臣。內閣會議之前,首相有時就重要政策方針先召集少數親近大臣開會討論,稱小內閣或內內閣。

  職權 主要包括:對提交議會的政策作出最後決定;按照議會規定的政策行使最高行政權力;協調和確定政府各部的職權。此外,在國傢處於緊急狀態時,有權采取緊急行動。內閣職權主要根據慣例行使,范圍十分廣泛,一切重要的內外政策均由它制定和執行,軍隊、警察、監獄等國傢機器受它直接指揮和控制,議會和英王也受它的操縱和支配。

  組織和活動 下設各種常設委員會和臨時委員會。除個別委員會外,其組成和職權范圍均系機密,該屆任期內不得泄露。辦事機構設辦公廳,主管安排議事日程,溝通內閣與政府各部等重要的內部行政事務。內閣會議由首相隨時召集,議會會期內一般每周開會1~2次。會議內容保密,會上討論不作記錄,也從不進行表決,最後由首相按自己的觀點把意見加以歸納即成決定。內閣成員對政府政策和行動負連帶責任。不論閣員是否存在意見分歧,對外必須保持一致。但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嚴守機密”和“保持一致”這兩個慣例,曾在歐洲共同體等問題上被打破,其約束力已明顯減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