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憲法規定的世襲的國傢元首,立法機關的組成部分,法院的首領,聯合王國全部武裝部隊的總司令,英國國教的世俗領袖和英聯邦元首。

  1066年威廉征服英國後,完成瞭封建化過程,國王權力逐步加強。13~15世紀末,在等級君主制下,英王的權力受到貴族的牽制。15世紀末~17世紀中葉,英國實行君主專制制,英王掌握全國的一切統治大權。1688年“光榮革命”後,英國逐步確立起以議會為核心的君主立憲政體,英王實權逐步轉至議會。18世紀初,,英王實權又逐步轉至英國內閣。英王喪失瞭實際統治權,成為統而不治的元首。在法律上,英王享有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和各屬地總督,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準法律,冊封貴族和授予榮譽稱號,進行審判,統帥軍隊,宣戰與媾和等廣泛權力。但實際上這些權力大都由內閣和議會行使,英王的一切政務活動完全服從內閣的控制和安排,其活動多屬禮儀性質的。英王個人還享有崇高榮譽和尊嚴,有不納稅、不被起訴等特權。當今女王是英國和英聯邦統一團結的象征,英國政治連續性的標志和政府決策的顧問,她對政府決策享有被咨詢權、鼓勵權和警告權。

英國國王參加議會開幕式

  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規定,王位繼承者必須是新教徒。該法確立瞭長子繼承原則和男性優於女性原則。王位根據年長順序傳給已故國王的兒子;如無子,則傳給女兒;如無子女或後裔相隔很遠,則傳給旁系親屬或其後裔。1952年英王喬治六世死後因無兒子,由其長女伊麗莎白繼承王位。她的全稱是:“蒙上帝恩惠,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與其他國土和領地之女王,英聯邦的元首,基督教的保護者伊麗莎白二世。”按照1937、1943、1953年的《攝政法》規定,英王因未成年或其他原因暫時不能行使職權時,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由成年的王位順序繼承人、大法官、下院議長、高等法院院長、上訴法院院長等人中的某些人攝政。

英國王宮——白金漢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