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內閣的首腦。按慣例由英王任命議會多數黨領袖擔任。

  英國確立君主立憲制後,1714年德意志漢諾威選侯喬治一世繼承英國王位。他因不懂英語,不諳英國國務,1717年起停止參加內閣會議。1721年下院多數黨領袖財政大臣R.沃波爾受命主持內閣會議,成為事實上的第一位首相。此後,內閣就通常由第一財政大臣 (有時也由其他大臣)主持。首相的地位和名稱是1783年的W.皮特(小)內閣正式確定下來的。1878年首相B.迪斯累裏簽訂《柏林林條約》時,首相名稱第一次見於公文。早期,首相多由貴族議員出任,後來下院議員任首相者居多。1902年起形成首相隻能由下院多數黨領袖擔任並由英王任命的憲法慣例。至1937年《國王大臣法》頒佈,首相一詞始為法律確認。

英國首相府唐寧街10號

  首相的職權雖然絕大部分沒有法律正式規定,但根據慣例首相擁有非常廣泛的權力。主要有:任免內閣成員和其他非閣員大臣,並向英王提交任免名單;領導內閣,決定內閣議事日程,主持內閣會議;用自己的觀點歸納內閣會議的討論,形成內閣決議;代表政府向英王匯報政府工作;在議會中代表政府為政府的決策辯護;提請英王任命高級法官、主教和其他高級官員;決定政府各部職權的劃分,決定部的成立、合並和撤銷,對各部業務進行總的指導,解決各部間的爭議;等等。內閣必須接受議會的監督,因此首相有責任回答議會的質詢,向議會報告政府的工作。但是,首相作為議會多數黨領袖能操縱議會,並且有權建議英王解散議會,宣佈重新大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