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政治思想傢 J.-J.盧梭的代表作。完成於1754年,後在內容和文字上作瞭重要修改,1762年4月在阿姆斯特丹出版。20世紀初葉有中譯本《民約論》問世。1980年,商務印書館出版何兆武譯《社會契約論》。(見彩圖)

J.-J.盧梭(1712-1778)

《社會契約論》中文版書影

  全書分4卷。第1卷著重論述個人天生的自由和平等權利、社會契約的基本內容。第2卷論述人民主權的特性和法律思想。第3卷講政府的性質、職能和形式,以及維護人民主權的方法。第4卷引述古代羅馬的政治制度以加強論證,並闡述公民宗教思想。盧梭認為,人們之間基於自由意志而訂立的社會契約是國傢的唯一合法基礎。契約的目的是達到每個結合者的平等和自由。平等是自由的前提,它的核心是財產私有制基礎上的同等權利。自由則是個人自由與社會服從相一致,即每個公民既是主權者的一個成員,又是國傢的一個臣民。盧梭把國傢設想為一個公共人格,具有自己的生命和意志。國傢的意志必須以人民的公共利益為基礎,永遠著眼於全體共同的目標,才是公正的。人民主權學說是本書的重要組成部分。盧梭認為,主權具有不可轉讓、不可分割、不可被代表的性質。主權必須由人民集體直接行使。法律的制定權隻屬於人民。政府是主權者的執行人,它的權力來自人民的委托。人民通過定期集會,決定是否保留現有的政府形式,以及是否讓執行者繼續當政。為瞭防止政府可能篡奪主權,盧梭又提出小國論,以保證人民集會,監督政府。

  這部著作的激進原則和深刻哲理,對法國大革命、美國獨立戰爭和後來的許多思想傢產生瞭深刻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