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別由三個機關獨立行使,並相互制衡的制度。

  三權分立制度是根據近代分權學說建立起來的。近代分權學說由英國的J.洛克宣導,由法國的孟德斯鳩完成。它建立的根據是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理論基礎是與社會契約論相結合的近代自然法學說。三權分立制度為絕大多數的資本主義國傢所採用,是資本主義國傢的國傢機關組織與活動的基本制度。但因各國國情不同而有不同的形式。

  美國是實行三權分立立制度的典型國傢。美國憲法規定,立法權屬於由參、眾兩院組成的合眾國國會,行政權屬於美國總統;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國會隨時制定與設立的下級法院。根據三種權力相互制衡的原則,美國憲法還規定,國會有權要求總統條陳政策以備審議,批準總統對外締結的條約,建議和批準總統對其所屬行政官員的任命,通過彈劾案撤換總統,有權建議和批準總統對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懲治叛國罪,彈劾審判最高法院法官;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擁有有限的否決權,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總統還擁有特赦權、對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權;最高法院法官在總統因彈劾案受審時擔任審判庭主席。此外,根據慣例,最高法院有權解釋法律,宣佈國會制定的法律違憲無效。實行總統制的資本主義國傢一般都采用這種形式。

  三權分立制度在反對封建勢力復辟、建立資本主義民主制度的鬥爭中發揮過重要作用。但是,這個制度在實踐中和理論上逐漸受到巨大沖擊。由於政黨政治的發展和影響,國傢機關之間分權與制衡關系已經表現為執政黨內部的權力分配與協作關系,以及各政黨之間為爭奪權力而進行的鬥爭與妥協的關系。由於行政權力的不斷擴大,行政權對立法權和司法權的牽制力量隨著擴大,而立法、司法兩權對行政權的牽制力量相應削弱,它們之間相互平衡關系已被破壞。同時,國傢權力能否分割、權力分立有無確切含義、司法審查有無道理等問題,在理論界一直爭論不休,沒有定論,從而使三權分立制度的權威性受到損害。盡管如此,這個制度迄今仍然是資本主義國傢機關進行組織與活動的一項基本制度。

  三權分立制度對中國曾經產生過一定影響。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孫中山運用西方的分權學說,結合中國歷史上的統治經驗,創立瞭五權憲法理論,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之外,加入監察、考試兩權。1947年元旦,國民黨政府頒佈的《中華民國憲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瞭“五權憲法”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在政治體制上根本否定並排斥三權分立制度,堅持實行民主集中制和議行合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