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稱歐共體。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和歐洲經濟共同體的總稱。它是西歐國傢推行歐洲經濟、政治一體化,並具有一定超國傢機制和職能的國際組織。

  成立和發展 歐洲統一思潮存在已久,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進入高潮。1950年5月9日,法國外長R.舒曼提出“歐洲煤鋼共同體計畫”(即“舒曼計畫”),旨在約束德國。聯邦德國出於恢復經濟、打破戰後被分割佔領局面的考慮,表示歡迎法國的建議。其其他小國也紛紛擁護,1951年4月18日,法、意、聯邦德國、荷、比、盧6國簽訂瞭為期50年的《關於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的條約》。1955年6月1日,參加歐洲煤鋼共同體的6國外長在意大利墨西拿舉行會議,建議將煤鋼共同體的原則推廣到其他經濟領域,並建立共同市場。1957年3月25日,6 國外長在羅馬簽訂瞭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與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的兩個條約,即《羅馬條約》,於1958年1月1日生效。1965年4月8日,6國簽訂瞭《佈魯塞爾條約》,決定將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和歐洲經濟共同體統一起來,統稱歐洲共同體,又稱歐洲共同市場。條約於1967年7月1日生效。歐共體總部設在比利時佈魯塞爾。在創立歐洲共同體的過程中,比利時、荷蘭等小國起瞭推動作用,它們感到在經濟復蘇、科技發展的新時期,自己的力量薄弱,應當走聯合周圍國傢共同發展的道路。歐洲共同體曾3次擴大,1973年愛爾蘭、丹麥、英國加入;1981年希臘加入;198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到1990年歐共體共有12個成員國。

  宗旨和組織機構 歐洲共同體的基礎文件《羅馬條約》規定其宗旨是:在歐洲各國人民之間建立不斷的、愈益密切的、聯合的基礎,清除分裂歐洲的壁壘,保證各國經濟和社會的進步,不斷改善人民生活和就業的條件,並通過共同貿易政策促進國際交換。在修改《羅馬條約》的《歐洲單一文件》中強調:“歐共體及歐洲合作旨在共同切實促進歐洲團結的發展”,“共同為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作出應有的貢獻”。

  組織機構有:①部長理事會,是共同體的決策機構,擁有絕大部分立法權,其下又分為總務理事會和專門理事會。前者由各國外長參加,討論決定共同體的各項重要問題;後者由各國其他部長參加,隻討論一些專門性問題。②歐洲理事會,即成員國首腦會議,自1975年起規定每年舉行2~3次會議,討論決定共同體內部建設、重要對外關系及重大國際問題,歐共體委員會主席參加會議。理事會主席由各成員國輪流擔任,任期半年。在比利時佈魯塞爾設有秘書處。③委員會,是常設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共同體條約和理事會作出的決定和規定,向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出報告和建議,處理共同體各項日常事務,代表共同體對外聯系和進行貿易等方面的談判。委員會由17人組成,法國、聯邦德國、英國、意大利、西班牙各2人,其餘成員國各1人。主席由首腦會議任命,任期2年;委員由部長理事會任命,任期4年。④歐洲議會,是歐共體的監督、咨詢機構,有部分決定權,並可以2/3多數彈劾委員會。其前身是1952年成立歐洲煤鋼共同體時由6國組成的歐洲議會,1979年開始對議員進行直接普選。議員共有518名,法國、聯邦德國、英國、意大利各81名,西班牙60名,荷蘭25名,比利時、希臘、葡萄牙各24名,丹麥16名,愛爾蘭15名,盧森堡6 名。議長任期2年半,議員任期5年。議會共有18個委員會、8個議會黨團。全體會議一般在法國斯特拉斯堡或盧森堡舉行。⑤歐洲法院,是仲裁機構。負責審理和裁決在執行共同體條約和有關規定中發生的各種爭執。

  此外,歐共體還設有經濟和社會委員會、歐洲煤鋼共同體咨詢委員會、歐洲投資銀行等機構。

  主要活動 在內部建設方面,歐共體實行一系列共同政策和措施:①實現關稅同盟和共同外貿政策。1967年起共同體對外實行統一稅率,1968年7月1日起成員國間取消關稅和限額,建立關稅同盟。從1970年1月1日起基本實現瞭共同外貿政策,在關稅的變動、貿易和關稅協定的締結、自由化措施、出口政策等方面建立一致的原則。到1973年,共同體實現瞭統一的外貿政策。②共同的農業政策。1962年7月1日共同體開始實行共同農業政策,建立共同農業基金,調節農產品市場,改革農業結構。1968年8月開始實行農產品統一價格;1969年取消農產品內部關稅;1971年起對農產品貿易實施貨幣補貼制度。共同農業政策的實施促進瞭共同體農業的發展,但也存在開支大的問題。80年代後期共同體采取瞭一系列措施限制開支。③政治合作制度。於1970年10月建立,討論國際局勢及重大問題,協調成員國的外交政策,對外盡量用“一個聲音講話”。規定各國外長和委員會委員每年至少舉行4次政治合作會議。在佈魯塞爾設立政治合作秘書處。④積極籌建歐洲共同體內部統一大市場,提出將在1992年底前付諸實施。此外還實行瞭共同的漁業政策、建立歐洲貨幣體系、建立總預算等措施。

  在對外關系方面,歐共體作為一個經濟、政治實體同世界上100多個國傢和地區發展各種關系。至1988年底,歐共體在歐洲以外87個國傢和日內瓦、紐約、巴黎、維也納4處國際組織所在地派駐代表團,在13個國傢設有新聞處。至1987年底有133個國傢向歐共體派駐使團,其中絕大多數都同歐共體簽訂瞭貿易協定、合作協定等。歐共體還同一些地區性組織建立瞭較密切的關系。

  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是歐共體最大的集團貿易夥伴。歐共體與美國的經濟、政治關系密切,互為出口市場和投資場所,但雙方不時發生摩擦。歐共體同日本往來頻繁,80年代以來的主要活動是要打開日本市場,限制日本產品湧入西歐。歐共體於1988年6月25日與經濟互助委員會建立正式關系。歐共體重視發展同第三世界的關系,已簽署的3個《洛美協定》是突出成果。此外歐共體亦關註第三世界的政治問題,對中東問題、兩伊戰爭、海灣合作、蘇聯侵阿、越南侵柬、南部非洲、中美洲和平以及海灣危機等發表瞭自己的見解並進行努力。歐共體於1975年5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