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根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1952年12月4日的決定,從中央到縣建立人民武裝委員會。其主要任務是: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人民群眾武裝工作的方針和任務,研究與擬定貫徹實施計畫,並組織與動員各方面力量,保證每一時期人民群眾武裝建設任務的完成。中央軍委人民武裝委員會由國傢機關有關部門、軍隊領導機關和人民團體的負責人組成,中央軍委一名副主席兼主任,辦事機關設在總參謀部的動員部門。省(市、自治區)、地、縣(區)的人民武裝委員會,分別由同級地方黨委委、政府、部隊有關部門和人民團體的負責人組成,辦事機構分別為省軍區、軍分區、縣(區)人民武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