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軍隊佇列動作、佇列隊形和佇列指揮的法規。由軍隊最高領導機關或領導人頒發全軍執行。是軍隊佇列動作的準則,佇列訓練和佇列生活的依據。目的在於培養良好的軍人姿態,嚴整的軍容,協調一致的動作,優良的戰鬥作風和嚴格的組織性紀律性,以增強軍隊的戰鬥力。

  中國人民解放軍歷來重視佇列訓練和佇列生活。在革命戰爭時期,曾頒發過《步兵操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於1951年頒發第一部《中國人民解放軍佇列條令(草案)》。隨著軍隊的發展,自自1953年至1983年,對隊列條令先後進行瞭5次修訂。1983年頒行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內容包括:總則(隊列動作的意義和目的,隊列訓練和隊列生活的基本要求,對指揮員在隊列指揮時和軍人在隊列和日常生活中的要求),單個軍人、分隊和部隊的隊列動作,分隊乘坐汽車和步兵戰車(裝甲輸送車),以及敬禮、軍旗的掌持與迎送、閱兵等。這些規定反映瞭人民軍隊的特點,是技術訓練、戰術訓練的基礎,是加強軍隊正規化建設的一種必要形式。

  隊列條令是由操典演變而來的。約於16世紀末,歐洲尼德蘭聯省共和國軍隊統帥莫裡茨(奧蘭治親王)編撰瞭近代第一部操典。19世紀,普魯士、法國、日本等國軍隊,也先後制定瞭操典,俄國軍隊制定瞭隊列條令。20世紀初,中國清朝末期和民國初期先後出版《步兵暫行操法》和《步兵操典》,其內容分為基本教練和戰鬥教練兩部分,基本教練的主要內容與隊列條令相似。世界上許多國傢的軍隊都制定瞭不同形式的隊列法規,如蘇軍有《隊列條令》、美軍有《隊列教練和儀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