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元645年日本的社會政治變革運動。此年為大化元年,故名。通過改革,建立瞭中央集權制的天皇制國傢,由此進入封建社會,在日本歷史上有重大意義。

  歷史背景 593年,聖德太子攝政後實行的推古朝改革,初步確立中央集權制和皇權中心思想,削弱瞭氏姓貴族奴隸主的保守勢力。但改革沒有觸動部民制,更未摧毀氏姓貴族勢力。聖德太子死後,外戚蘇我氏專權,蘇我蝦夷、蘇我入鹿父子排斥改革勢力,殺死聖德德太子之子山背大兄王,另立天皇。蘇我氏為自己修建陵墓、宮苑、寺院,又興兵遠征新羅、蝦夷(今北海道),造成饑餓死亡,引起人民不滿,統治階級內部的矛盾更加尖銳。此時,封建生產關系已經萌芽,皇室整頓屯倉,向“田戶”征收租賦,氏姓貴族也有將私地租與百姓的。父權制大傢庭此時也從氏姓奴隸主大傢族中分化出來,形成大傢庭的獨立經營。新的封建生產方式要求沖破部民制的桎梏,受到廣大部民、奴婢、村社和公田中的氏人的支持。640年,聖德太子派到中國留學30多年的高向玄理、留學僧南淵請安歸國(此前僧旻已於632年歸國),他們帶回隋唐的封建統治制度和思想文化,並傳授給皇室貴族,為日本的封建化提供瞭思想基礎。

  改新的開始及內容 645年6月,中大兄皇子、中臣鐮足等人在皇極天皇接見高句麗、百濟、新羅使節時,於朝中殺死蘇我入鹿,其父蝦夷翌日自殺。這一事件史稱乙巳之變。政變後,皇極天皇退位,革新派擁立孝德天皇,以中大兄為皇太子,中臣鐮足為內臣,僧旻和高向玄理為國博士(顧問),建元“大化”,遷都難波(今大阪)。新政府以唐代律令制度為藍本,參酌日本舊習,規定瞭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傢體制。646年元月以詔書形式公佈改新的主要內容:①廢止私有土地、部民,行公地公民制,皇室貴族、地方豪族的部民和屯倉、田莊,均收歸國有,但保留朝廷的手工業部民,國傢賜大夫以上的高官以“食封”(按級別所賜封戶的賦課)。②確定中央、地方的行政區劃和組織,中央分京師和畿內(京都周圍地帶),地方分國、郡、裡,置國司、郡司、裡長。設關塞、斥候(崗哨)、防人(戍兵)、驛馬、傳馬,整備軍事、交通制度。官吏由國傢任免,廢除世襲制。③編制戶籍、計帳(規定賦役的登記),行班田收授之法,統定班給人民土地和應負租賦的數額。④廢舊貢納制,實行“租庸調”的新稅法及向皇室獻納仕丁(夫役)、采女(宮女)的制度。

  律令規定授與皇族以下貴族、官吏的位階及相應的特權。同時,確立嚴格劃分良賤的身分制。667年遷都近江大津(今滋賀縣)。次年,中大兄即位為天智天皇,編纂瞭日本第一部成文法《近江令》。新政府從653年起,16年中派6次遣唐使(其中一次途中遇難),學習盛唐文化和封建生產方式,促進瞭社會的進步。天智天皇死後發生壬申之亂(672),天智之弟大海人皇子殺天智子大友皇子,自立為天武天皇,同年遷都飛鳥凈禦原宮(在今奈良縣)。天武天皇發展封建集權制,掃除舊勢力,嚴選官吏,制定“八色姓”(八等氏族長的世襲尊稱),固定貴族身份。689年,編訂《飛鳥凈禦原律令》,以防止舊氏姓貴族的復辟。

  50餘年後,藤原不比等於大寶元年 (701)編成日本封建國傢最完備的法典《大寶律令》,最後完成大化改新的以唐為楷模的天皇制國傢的理想。

  改新的性質和成果 大化改新是一次社會政治變革,通過班田收授法,將氏姓奴隸主私有的土地、部民收歸國有,增加瞭國有土地。土地班給農民,征收租庸調的國稅,國傢與農民的關系是地主國傢對農民的剝削關系,從而削弱瞭舊貴族勢力,加強瞭中央集權,促進瞭國傢的統一。大化改新是日本進入封建社會的起點。

  改新後,階級關系發生瞭根本變化。班田農民從口分田收獲,政府采取戶籍、計帳等方法,將農民緊縛在土地上。農民有生產資料,雖受超經濟強制和剝削,人身不自由,但仍有人格,表明其已屬封建農民。

  改新後在封建土地國有制下,生產者主要是班田農民,奴婢隻起輔助作用,數目大減。解除豪族對部民的奴役後,農民的社會地位有所改變,生產積極性提高,7、8世紀時,生產力有較大發展,國民經濟逐步轉向繁榮。但班田制實施的同時,也導致瞭大土地所有者階級的形成。班田農民所分得土地的收獲往往不抵一傢人的口糧,仍不得不租佃公田,在苛重的徭役捐稅下,常常陷入破產境地。

  日本有些史學傢認為改新詔書中的部分文句系錄自《飛鳥凈禦原律令》和《大寶律令》,因而提出偽詔之說,有人進而懷疑改新的史實。關於改新後的日本社會,有人認為仍屬奴隸制階段,農民實際是奴隸或東方的“普遍奴隸”,日本在鐮倉武傢政權(見幕府政治)建立後,才進入封建社會。

  

參考書目

 井上光貞:《大化改新》,弘文堂書房,東京,1969。

 吳廷璆:大化改新前後日本的社會性質問題,《南開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創刊號,天津,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