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國民政府根據1928年10月8日公佈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設置的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的總稱。

  行政院 1928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為國民政府最高行政機關。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下設內政、外交、軍政、海軍、財政、實業、教育、交通、鐵道九部及蒙藏、僑務兩委員會和一衛生署(以後隨著政治形勢的變化屢有裁併增置),分掌各有關關職權。各部設部長一人,政務次長、常任次長各一人;各委員會設委員長、副委員長各一人。院長綜理院務,監察所屬機關,任免行政官吏,主持行政院會議,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院長代理。行政院會議得議決以下事項:①向立法院提出的法律案、預算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國際事項;②薦任以上行政官吏的任免;③行政院各部及各委員會間不能解決的事項;④其他依法律或行政院院長認為應付行政院會議議決的事項。

  立法院 1928年12月5日正式成立,為國民政府最高立法機關,但非代表民意機關。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國際事項等權,並得向各院及行政院各部各委員會提出質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院長綜理院務,指揮所屬機關,提請任免立法委員,主持立法院會議,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院長代理。設委員四十九至九十九人,任期兩年,得連任,但不得兼任其他官職和律師業務。設法律、外交、財政、經濟、軍事五常設委員會,並得根據事實需要,增設臨時性的特種委員會。

  司法院 1928年11月正式成立,為國民政府最高司法機關。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院長綜理院務,提請任免所屬官吏,主持司法院會議,並經最高法院院長及所屬各庭庭長會議議決後,行使統一解釋法令及變更判例之權,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院長代理。下設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分掌司法行政、司法審判、行政訴訟、官吏懲戒職務。

  考試院 1930年1月6日正式成立,為國民政府最高考試機關。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院長綜理院務,領導並監督所屬機關,提請任免所屬官吏,主持院務會議,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院長代理。設考選委員會、銓敘部,分別依法行使考選和銓敘職權。

  監察院 1931年2月16日正式成立,為國民政府最高監察機關。依法行使彈劾、審計職權。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院長綜理院務,提請任命所屬官吏,主持監察院會議,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院長代理。設監察委員十九至二十九人,任期無定,依法享有特殊保障,但不得兼任其他官職。下設監察使署和審計部。

  

參考書目

 錢端升、薩師炯等:《民國政制史》,商務印書館,上海,1946。

 董霖編著:《中國政府》第2冊,世界書局,上海,1941。

 許崇灝:《中國政制概要》,商務印書館,重慶。1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