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將歷代相沿的丁銀併入田賦徵收的一種賦稅制度。亦稱“攤丁入畝”、“地丁合一”、“丁隨地起”,通稱“地丁”,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賦役制度的一次重要的改革。

  清朝建立初期,沿襲明朝混亂的賦役制度;加以明末、清初長期戰亂,版籍無存,滿洲貴族和部分漢族地主享有免役免稅特權,官紳地主運用所掌握的權力,把賦稅、徭役轉嫁到無地或少地農民及其他勞動者身上,這就使得賦役難以徵發的矛盾更為突出。農民和其他手工業者,忍受不瞭沉重賦役負擔,或或相繼逃亡,或抗交賦役銀。為瞭保證政府賦役收入,緩和日益尖銳的階級矛盾,清政府於康熙五十一年(1712)規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兩千四百六十二萬一千三百二十四人)作為以後征收丁銀的標準,把三百五十多萬兩丁銀固定下來,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這即為攤丁入地創造瞭條件。

  康熙五十五年,攤丁入地首先在廣東實行。隨後各省紛紛題請,要求將丁銀攤入地畝征收。康熙末年,四川實行攤丁入地。雍正二年(1724)直隸(約今河北)開始通省均攤;同年,福建實行各州縣攤征。四年,雲南實行民田與屯田分別攤征,山東實行民、灶田分別攤征,同時還有浙江、陜西攤丁入地。五年,河南、甘肅、江西實行攤丁入地。六年,江蘇、安徽、廣西實行各州縣分別均攤。七年,湖南、湖北實行攤丁入地。九年,山西試行丁歸地糧,直至光緒六年(1880)全省才完成攤丁入地工作。乾隆十二年(1747),臺灣實行攤丁入畝。四十二年,貴州亦完成攤丁入畝。道光二十一年(1841),盛京(今遼寧沈陽)把無業窮丁丁銀攤入地畝;有產之傢,仍不在其內。光緒八年,吉林實行攤丁入地。至此,全國絕大多數省、府都實行瞭攤丁入地的賦役制度。

  各省攤丁入地做法不盡相同,有的攤丁於地賦銀,有的攤丁於地糧,有的則攤丁於地畝;或全省均攤,或各府州縣分攤;有的民田與灶地、屯田分別攤征,有的通省地糧內均勻帶征;個別者隻將無業窮丁攤丁入地,有產之傢仍不在其內。各省的科則每兩地賦銀(或田賦銀,或糧一石、地一畝)所攤丁銀由一厘有奇至二三錢不等。以後,各項差役、加征苛派亦陸續歸入田賦,完成瞭賦役制度的改革。

  由於攤丁入地是將丁銀攤入田賦、地畝征收,所以,無地的農民和其他勞動者擺脫瞭千百年來的丁役負擔;地主的賦稅負擔有所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緩和瞭土地兼並;而少地農民的負擔則相對減輕。同時,政府也放松瞭對戶籍制度的控制,農民和手工業者從而可以自由遷徙,出賣勞動力。這些有利於調動廣大農民和其他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社會生產的發展。